铁矿易手 包工头主谋引爆铁路线恐吓股东
2006-03-23 09:16:15
     中国法院网讯 (周浩)  “我特别后悔,不仅钱没要回来,还把自己搭进去了!”站在被告席上的27岁的李达森和33岁的蒋明红流露出无尽的悔恨。为了向铁矿主索要先期投入的10万元,二人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放置于京原线附近,幸亏被铁路巡查人员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车毁人亡的惨剧。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李达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蒋明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李达森原系河北省涞源县一私营铁矿的包工头。2004年年末,铁矿矿主将李达森承包的矿井转让给了他人,李达森无法继续承包下去,感到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经手矿井转让的铁矿股东丁某某产生了怨恨心理,决意对其进行报复。

  2004年12月,李达森潜入该铁矿,偷拿了21枚雷管。2005年3月,李达森找来曾在自己手下当矿工、与自己关系较好的老乡蒋明红,二人商定给丁某某打匿名电话,以手中掌握的雷管相要挟,向丁某某索要钱财。其后,按照李达森的授意,蒋明红多次给丁某某打匿名电话,声称手中有丁某某经营的铁矿的雷管,要求丁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回去,并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把雷管放到铁路上。丁某某以事出蹊跷,坚持要与二人见面解决。李达森认为丁某某不相信蒋明红在电话中所说的情况,提出往铁路上放一个爆炸装置让丁某某看看。

  2005年3月30日,李、蒋二人在涞原县某矿区的矿工宿舍里,共同用20卷铵梯油炸药(共计重3000克)、1枚8号纸壳火雷管、2.3米工业导火索制造成一个完整爆炸装置。随后二人将爆炸装置投放到京原铁路线170.8千米南侧涞源钢铁厂铁路专用线的19号道岔处,意图使有关部门发现该爆炸装置,根据雷管编号查到雷管出自丁某某经营的铁矿,对该矿进行处罚,从而达到报复丁某某的目的。二人投放爆炸装置后随即逃走。附近车站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该爆炸装置并报案。公安人员将爆炸装置起获,后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该装置所含炸药最大致人伤亡半径达19米,一旦引爆将威胁到京原铁路线客货运输的正常秩序。2005年4月,蒋明红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已潜逃到包头市的李达森抓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达森、蒋明红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蒋明红具有自首情节和从犯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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