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与方式
2006-05-08 15:3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卞忠贤
  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高低,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同样具有直接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顽固的“执行难”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乃至党的形象。为此,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强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能力建设,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社会历史责任,更是圆满完成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任务的现实需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院运用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法院生效判决、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健康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加强执行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尤其是负责全国执行案件80%以上的基层法院,每天面临的是众多的当事人和繁重的执行任务,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加强执行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其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党的执政能力,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维护国家法制尊严,这都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定。所以,必须从提高每一位执行法官的司法能力入手,增强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也只有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得到提高,党的司法工作才会做得更好,党的执政地位才会更加巩固。

  二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需要。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努力,法官无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执行法官所开展的强制执行活动,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化过程,也是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的过程。生效判决能不能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和信仰。

  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某些案件执行不了,迫使债权人把目光投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所谓“讨债公司”,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是对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制的亵渎和践踏。法院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被视为正义的化身。高水平、高能力是法官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有法官的司法能力较高,案件质量才会提高,维护社会正义的本领才会越强,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才会提升。同时,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优秀的司法制度,更需要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有良好职业操守的法官群体,这也需要我们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能力建设。

  四是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需要。从当前执行法官队伍的现状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渗透,执行法官的思想跌宕起伏,少数执行法官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高风险、低收入、遭谴责的执行工作,感到十分迷茫和困惑,司法为民的宗旨日趋淡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执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保持高素质的执行队伍稳定显得更有必要。

  从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来看,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具体到执行工作,就是要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好各类执行案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执行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执行法官五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把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一是把握大局的能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衡量执行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执行实践中,法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将执行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也只有具备和发挥这种能力,执行活动才会有生命力,执行环境才会更加宽松。脱离了社会大背景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背离了司法的服务职能。二是服务发展的能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虽然不是发展经济的一线部门,但是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基层法官的工作职责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要使执行活动实现价值最大化,必须找准执行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妥善执行,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疏导能力。基层法官每天面临大量的民事执行纠纷,而调处各种社会矛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力。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矛盾的法律关系,又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对各种法律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心理,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技巧和方法,通过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最终达到案了、事了、矛盾了的目的。二是复杂局面控制处理能力。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作为基层法官,随时会面对各种矛盾尖锐、对抗激烈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执行案件、暴力抗法事件。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法院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

  三是提高技能、适用法律的能力。一是职业技能的熟练掌握能力。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从当前基层法院任务和人员素质状况来看,基层法官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司法理念、司法意识、司法信仰和对现行法律较强的熟悉和理解水平;其次是能够熟练运用一些执行方法和技巧;其三是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持先进的思想观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达到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的。二是逻辑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充分的说理,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心服口服。三是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能力。当前执行工作错综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法律空白不断出现,执行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面。

  四是改革创新、促进执行的能力。一是执行理念的更新能力。从当前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司法理念正在从传统型司法理念向现代型司法理念转变,以此为基础,进而推动法官制度、执行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与物质保障制度的实践创新。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为已经和将要进行的各项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成为当务之急。事实表明,对各项司法改革最好的诠释应当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基层执行法官身处执行工作第一线,又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主力军,在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同时,应当具有法律信仰、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效益化、权利平等化等现代司法理念,这样才能用现代司法理念思考和解决问题,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从职权模式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继而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无不是通过执行实践摸索出来的硬道理。二是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当代执行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里所说的创新,实质就是围绕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法院工作内在规律,使法院各项工作在符合执行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发展。因此,执行法官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法律规定,不是创新法律内容,而是在工作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办案效果上的创新。只有法官具备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法院工作才有活力,法院发展才有后劲。三是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明显存在滞后和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具备对现行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如果法官在执行实践中不顾社会均衡原则,只会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缺乏用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那么,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无所适从或者偏激裁判等问题,司法的社会价值就不会得到完美的体现,司法保障也难以实现。

  五是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甘于寂寞的能力。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举止言行的要求和标准比一般公众要更为严格,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二是社会压力的承受能力。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社会冲突形式上表现为法律争议的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将法院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那么,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执行权力。同时,我国仍处在法制不健全阶段,也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还必须具备承受外部干预压力的能力。三是拒腐防变的能力。法官由于手中具有执行权,所以是各种“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执行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由于每位执行法官的成长经历、文化素养、性格习惯均不同,所以客观上表现出法官司法能力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官的整体执行能力,必须从打造同质化的职业化执行队伍为突破口,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强化管理等手段来实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作为当前提高执行法官司法能力的路径: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一是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从基层法官队伍构成现状来看,真正在法律院校接受系统教育毕业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并不多,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法律人才更难引进,舍得把优秀法官放到执行工作岗位上的就更加难能可贵。这就要求我们把加强现有法官学历教育作为强化法官业务素质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系统的法律学历教育,使法官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培养法官先进的司法观念和法律意识,使法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职业人。 二是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由于各种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断更新执行法官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执行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长期性工作。要通过“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进行各种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行法官对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三是政治理论的学习培训。政治理论水平的高低,关系着执行法官的政治立场,关系着执行法官的价值取向,关系着执行法官所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因此,要通过对执行法官经常性的政治理论教育,增强执行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使执行法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四是执行技能的学习培训。执行法官的业务能力不仅仅表现在懂得法律法规上,还要具备综合能力,熟练的执行工作技能。另外,还要加强文字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五是各种社会知识的学习。法官的司法能力还体现在对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和对社会风俗习惯、人情世故、道德标准的了解。所以执行法官还必须在工作和生活中加强社会知识的学习。

  二是强化实践锻炼。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结合基层法官的实际,实践锻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不同岗位上锻炼。要通过定期的轮岗交流,使法官熟悉各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二是深入基层锻炼。要多深入到基层,在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增强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三是在多办案中锻炼。要多办案,勇于办难案,在承办大量案件的过程中锤炼自己,提高办案水平。总之,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只有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通过多种形式的锻炼,能力才会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最终成为一名具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行法官的举止言行,增强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是提高执行法官整体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一是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实绩考核办法,是激发执行法官工作热情、提高执行法官整体司法能力的关键。只有通过认真研究,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并能够被多数执行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真正把执行法官的德、能、勤、绩与岗位、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才能充分调动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性,增加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形成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局面,促使执行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二是狠抓廉政建设。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廉洁自律意识的强弱。所以,必须始终抓住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教育、约束执行法官“省己”、“戒贪”,自觉抵制各种腐败侵袭,做到廉洁自律。同时,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探索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廉政制度体系。通过廉政建设的成果,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促进执行法官公正司法能力的提高。三是加强内外监督。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内部监督,按照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严格诉讼程序本身的监督与发挥院内管理部门监督作用结合起来,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在法院内部形成监督体系,使权力可能被滥用得到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止。四是提供职业保障。通过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保障,尽快改变目前法官职业大众化和优秀法律人才缺乏的现状,提高执行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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