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农村案件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2006-05-12 09:2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海平
  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农民的占较大比例,由于这类案件具有地域广、路途远、交通不便、被执行人居住分散、收入不固定、财产难以掌握等特点,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执行这类案件,应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点与面的关系

  由于历史、文化和风俗等原因,我国农村一般都有一个或者几个族长式的人物,公众的行为容易受到这些人的约束和影响。也有些人是当地名副其实的“刺头”、“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就按论案,而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钉子户”、“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关键部位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做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

  例如我院对某村村民拖欠电费系列案的执行,执行人员经过认真调查,该系列案难以执行,是由于肖某两兄弟唆使村民不要缴费、村民认为法不责众所致。经劝说无效后,该院对被执行人肖某兄弟予以民事拘留,强制其履行判决。其他13户被执行人也就纷纷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所欠电费。

  二、“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

  由于农民的种、管、收具有严格的季节性,因此他们的投入与支出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如果这时对他们采取执行错施,就会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使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农忙季节”,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集中力量到农村执行案件,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执行农村案件,要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标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履行。而对那些确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限期履行或分期执行的办法,而不能一味地搞“一刀切”,如拍卖所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等,都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相当的困难,甚至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要克服孤立片面的就案办案思想,充分理解和把握政策,用政策指导执行工作。

  四、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可以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对那些执行难度较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尽量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也是一种较好的执行方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

  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农村信用社、邮政所、村委会等,进行法律宣传和做好解释工作,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由被动的消极协助转变为积极的帮助,是执行好农村案件的重要条件。如我院通过多方努力,在农村地区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即在案件较多的村庄,委任村委会干部或党员为执行联络员,负责收集该地方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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