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执行案件状况及执行意见浅见
2006-06-08 10:28: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宜森 徐永兰
  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院就是要利用审判职能,服务好新农村建设。作为涉农案件占绝大多数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于涉农案件的执行是否到位,是否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服务新农村的关键。然而,农村无论是执法条件、执法环境,还是执行对象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这就必然导致法庭在农村中开展案件执行,有着与城市执行所没有的特点,所以应研究农村被执行人的动态、努力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本文拟通过研究这些特点,提出在农村中执行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希望能为派出法庭在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要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好的执行时机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他们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城市人员低。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农村被告不到庭应诉的多,法庭作了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的少,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也相应较多。这些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经常外出打工,甚至很少回家,法庭在执行中都难觅其踪。对此,法庭的办案人员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可以选择在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等被执行人可能回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为;必要时可以在农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附近或其有可能出没的场所、道路上连续查找或通宵设伏;或在上述的日子里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然后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的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这样做,可使执行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

  农村被执行人的经济来源有不同程度,他们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零工,收入很不稳定,有的农村被执行人的收入还是一定的季节性。因此,法庭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额较大而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此,法庭要提高对农村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效果,就必须通过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农作物的长势及收成时节,了解被执行人打工的工厂或雇主发放工资、资金的时间,了解农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实际履行能力。

  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重点出击。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全力攻坚与分段执行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尽量促使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履行能力甚差,预计其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有困难时,在被执行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司法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先做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努力促成其履行部分债务。也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其稍为有价值的财物,同时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有经济实力的亲属帮助其偿还欠款。如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余下的债务的,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的家人替其落实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从而一举执结案件。

  但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差,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被执行人,法庭在执行时不能“竭泽而渔”,应对申请执行人做好思想工作,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免为执行案件而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要充分利用外部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法庭要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单靠自己孤军作战是难以奏效的,结合今年中政委提出的全力攻克执行难会议精神,必须大力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依法办案,为辖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排难解忧,使他们了解人民法庭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争取他们对法庭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沟通。事实证明,由于这些部门组织接触面广,活动范围大,熟悉当地的社区民情,信息来源多,有他们在执行中协助,对法庭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在法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请他们派员支援、提供方便、增加声势、扩大影响,使执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数,易于成功。

  四、要加强对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现在,各人民法庭的法官数量不是很多,法院出现的法官断层现象比较严重。法庭又远离法院机关,面向基层群众,法官既审判员又执行员,直接参与和主持对被执行人财物的处理,权力比较集中,监督工作也相对比较薄弱。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干部队伍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在目前基层法院发生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人民法庭的执行人员身上,因此,应加强对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针对法庭工作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对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在法庭中设立兼职监察员,变原来的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可以在人民法庭现职的审判人员中,挑选出工作认真负责、敢说敢管的同志担任庭内的兼职监察员,承担法庭日常的监察工作,做到监督工作全年常抓不懈。(商河法院已制定文件下发至各庭室)受法院监察室的领导,保证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弥补了过去由于监察力量不足而造成法庭监督的盲区,使法庭的执行监督工作更具体、更及时、更贴身,更有针对性。

  2、推行执行合议制,实施“三权分离”。法庭一般案件往往是谁审理、谁执行,这极易造成执行不公,产生执行腐败。执行时,要改变“单兵作战”,为合议执行。尤其对极易产生矛盾激化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误解,对执行环节合理分解权力,合理分工,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控制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约束,从而建立起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执行案件在不同环节的处理时限作出硬性规定,达到既强化监督,又提高效率的目的。

  3、健全法庭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保证执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要完善法庭的财务管理,严禁法庭执行人员经管执行财物,堵塞执行费用收取上的各种漏洞,防止当事人因执行费用高而造成上访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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