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几点思考
2006-07-19 11:27:40
     中国法院网讯 (周克勤 吴之云)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义务内容。

  一、被执行人变更的条件

  被执行人变更,需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的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前,尚未执行或者已经执结的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人变更的情况;2、被执行人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原被执行人”)已不存在,如直接被执行人终止、死亡;3、被执行人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被执行人是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变更同样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被执行人变更的结果,使原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改变为原法律文书以外的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

  二、遗产继承人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

  作为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执行主体:

  1、如有遗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义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不需要变更执行义务主体。因为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被执行人死亡,并不影响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何况强制执行的

  2、如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遗产不够执行,在实体义务不可继承的案件中(如被执行人是追标的主要为财产,被执行人存在与不存在,并不影响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只要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继承人就必须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索扶养费、赡养费的被告),人民法院不需变更执行主体,应当裁定执行终结,没有给付部分不再执行。但在实体义务可继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义务承受人所有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或者作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对这两种情况,不应变更被执行人,应当裁定执行终结。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谁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单位或个人履行债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权利义务承受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义务主体变更,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合并而终止的,裁定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被执行人企业在合并进出的资产范围内的责任。

  2、因分立而终止的,裁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按法律规定程序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因依法被撤销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撤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的,以该企业法人所有的资产抵债,不需变更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在承受人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待承受人确定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在经济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企业法人的变更可以是名称变更,也可以是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或者经营期限的变更。后一类变更,不需要在执行时变更被执行人,只有名称变更,才需要变更被执行人。这种变更,限于形式变更,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变更。

  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其他事项的变更,均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此,遇有执行时企业自行变更名称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无需依其变更而变更被执行人。

  是否变更,如何变更,完全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经合法登记变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这种执行义务主体的变更,不同于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时的变更,前者只变更被执行人主体名称,名变实不变;后者则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本身,名变实亦变。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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