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改制企业的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
2006-10-23 15:5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永平
  当前,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些企业假借改制之名,逃废债务;还有些企业操作疏忽,隐瞒或遗漏债务,致使改制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确保改制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不至于引发改制企业职工的群体上访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使得在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改制企业的相关权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变得尤为重要。

  近日,笔者对涉改制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进行调研,主要侧重企业改制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企业改制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企业改制协议效力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三个方面。通过调研,笔者认为:

  一、在企业改制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把握两大原则。

  1、不能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的适用范围。

  执行实践中,为了尽快执行到位,常有一些不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发生。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适用范围的认识不足。从严格意义上讲,变更、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某种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属实体法的裁判问题,应当通过审判程序加以解决。但为有效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流转,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中就自然人死亡和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的情形确立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在这些规定,都遵循了一个简单原则,即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只可以对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的情形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规定》第83条对上述情形作了罗列,使得简单原则完全蕴含于其中。因此,凡不属于该条所罗列的上述情形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办理。执行机构无权就此范围外的情形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但事实上我们许多执行案件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却没有遵循简单原则从事。

  2、不能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规定》)作为变更、追加改制企业相关权利义务主体为被执行主体的直接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规定》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审理的问题,没有涉及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因此,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的适用应受拘束性的角度看,《企业改制若干规定》不能作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直接法律依据。 但因为《企业改制规定》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改制若干规定》,改制企业的债务有新的责任主体,此又符合《执行规定》第83条所罗列的情形,即可根据《企业改制若干规定》规定的责任承担原则,适用《执行规定》的相应条款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即《企业改制规定》可以作为 变更、追加改制企业相关权利义务主体为被执行主体的间接法律依据。

  二、企业改制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法律适用方面要注意几种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的情形;

  2、企业改制的几种情况;

  3、企业的出售、兼并情形;其四、企业分立的情形。

  三、有关企业改制协议效力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改制协议成立但尚未生效,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改制协议虽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下应视为企业未改制。他人占有原企业资产则无法律依据,这些资产的产权亦仍归原企业。此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原企业的该部分资产,没有必要变更、追加占用人为被执行人。如果占用人处分了原企业资产,占用人与原企业间形成了侵权债务关系,原企业对占用人享有债权,而且可以随时行使请求权的债权。此种情形下,可向占用人发出履行通知,而不可变更、追加占用人为被执行人。

  2、改制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在行使确认改制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权利期间,能否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问题。改制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在行使确认改制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权利期间,不宜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因为在提起诉讼之前和之后,改制企业一方要求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的权利状态并不一样。如果改制协议确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相关方没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改制协议的效力,则视为其默认该改制协议是有效的,此时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无甚争议。但一旦提起诉讼,即为行使权利。此时应当认为其对协议所载风险提出异议,即由于改制协议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果此时仍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显然是对该方利益的漠视。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中止状态,待有诉讼结果后,方可决定能否变更或追加。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