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理念值得推崇
2006-10-23 16:23:4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玛河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坐在一起促膝谈心,商谈如何处理犯罪后果以及案件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据了解,检察院将作出刑事和解的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将免受法庭审判。(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北美,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恢复性司法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反应。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而言,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全新的犯罪处理方式,符合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潮流。

  虽然司法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是单一地靠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不能完全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人的根本目的,在某种情况下,还会使犯罪人产生消极思想,甚至有的犯罪人会萌生报复社会的念头,难免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多年来,在监督执行刑罚实践中遇到过不少这种现象:有的罪犯因一时糊涂违法犯罪,入监后,痛苦不已、后悔莫及;因触犯了刑法,等待的只有刑法处罚,结果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受害方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补偿,相反还会担心犯罪人刑满出狱后报复,因此社会效果往往不很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违于刑法改造罪犯的根本立法原意。

  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恢复性司法将刑事司法从传统的惩戒性和报应性刑罚转移到关注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以及受震荡的社会本身,从而使刑事司法由对抗转向对话,由制裁转向恢复,因此,它的出现被认为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产生,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民主冲突解决方式的更高层次的回归。

  而从一定意义上看,刑事处理中,“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多地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通过司法活动,促使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与交流,促成被告的悔罪和原告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从根本上消弭社会矛盾,使得经过刑事处理后各方能和谐相处,没有后遗症和副作用,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这样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因此,刑事处理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值得推崇的。恢复性检察监督体系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前提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目标是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核心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要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以补救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体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目标。(原载:《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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