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调研
2006-10-26 10:0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洪超 谢云东
  积案清理活动开展以来,针对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邹城市法院安排组织有关人员以邹城辖区为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期间,调研人员调阅了120余起执行卷宗,与7个基层镇街负责人进行了座谈,走访了十多个村居,并实地参与执行了13起相关案件,力求使这次调研样本全面、资料详实、分析准确。

  一、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现状

  截止2006年4月,邹城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案件171件,涉及村民委员会93个,约占全市村民委员会总数的10.5%。其中,执结21件,未结150件。未执结标的金额为3342384.23元。未结案件涉及74个村民委员会,占全市村民委员会总数的9%,占法院未结案件的7%。村民委员会执行难已成为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瓶颈。由于村民委员会案件常年得不到执结,不断引发群众上访事件,不但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也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一大难题。

  二、村委会债务的构成及成因

  村委会欠债成为债务人既有它的历史原因,也有政策原因。村委会欠债基本形成于税费改革之前,以2000年之前居多,约占本类积案的82%,2000年以后为17%。综合调查现存案件,村委会欠帐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1、为完成“三提五统”任务欠债。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村委会为突击完成乡镇下达的“三提五统”任务,在未能向村民足额收取提留款的情况下,先向单位、个人或银行借款垫付“三提五统”上交任务。借款垫付后,因村内种种矛盾,未能从村民手中全额收缴上来提留款,导致垫支的借款无力偿付,形成债务。

  2、村办企业倒闭造成欠债。部分村委会投资开办小砖瓦窑厂、石灰窑、油坊等企业,草率上马,经营不善,亏损倒闭,形成债务。

  3、为他人提供担保形成担保之债。部分村主要负责人觉悟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违规给亲友或他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或亏损倒闭无力还债,或逃之夭夭躲避债务,村委会负连带责任,形成债务。

  4、民事赔偿形成债务。部分村公用电网多年失修,疏于管理维护,导致电网设施漏电伤人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如张庄镇大烟庄村委会因架设的电线高度不够,将建房的村民郑某电死,法院判陪二万余元。中心店镇双桥村电线杆拉线常年失修、漏电,导致一名小学生身亡村委会赔偿五万多元。

  5、发展村公益事业欠债。有的村干部当选后,为兑现竟选时的承诺,给村民修路,搞电网改造、修渠、安自来水、筑河堤、修塘坝,不惜高息从民间借贷形成债务。如峄山镇店子村委于1993年筑造新河堤从村民手中借款12000多元,约定月利息3分多,后村委会又多次换届,无人还债,形成债务。

  6、购置公用设备形成债务。部分村为落实上级检查任务,完成计划生育、治安防范达标任务,购置必要设备而借款,形成债务。

  7、吃喝招待费用债务。在未执结的案件中,吃喝招待费比例最大,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村干部开会、上级部门来人、政法部门办案,村干部迎查,搞组织活动都要招待。村委会吃垮村里的小饭店,赊垮村民的小买部不再是笑谈。如香城镇韩桃园村委会从1996年到1999年三年间从本村村民韩宪红开的小饭店里赊销烟酒饭菜,共计人民币57956元,至今分文未还,造成韩宪红的小饭店债台高筑,被债主追索倒闭,本人为躲避债主追索远走他乡,不敢回家。

  8、其他债务。如所欠的防疫费即灭鼠、灭蚊、畜禽防疫费等。

  三、村委会经济收入情况

据邹城市农业经营站统计,邹城市现有农村村委会879个,截止2005年12月份,879个行政村几乎村村都有债务,全市村委会债务高达2.08亿元,平均每村负债23.61万元,负债最多的一个村债务达400多万元,不少村因无财政收入而成为“空壳村”。目前村委会的收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机动地承包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机动地不得超过村土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目前机动地最多的村所拥有的机动地也不超过10%。即使有机动地的村,往往土地早已被前几届村委会发包,一包十几年、几十年,承包金被透支花光,现届村委会只能望地兴叹。

  2、村集体的水库、四荒地、塘坝承包收入。然而,在被调查的涉执案件中,此类收入往往因为水库、土地等早被上几届村委会发包出去,而承包金早被花光的现象普遍存在。

  3、其他一些承包金、租金收入。如村办小企业承包金收入,村中心街的历史老房子租金,村果园的承包金,村里河沟、地边、路边栽植的树木(这些树的采伐更新往往要十几年)。实际上,这些收入或者所占数量很少,或者因其他原因往往早被预支、透支,致使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4、转移支付金。农村税费体制改革以来,邹城市政府为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对村经费实行市财政按核定的数额拨付镇街财政,由镇街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具体管理并报帐的办法支付。村级转移支付金按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3万元支出,1000—2000人的村每年2.5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每年2万元,该项支出又叫转移支付金。支出的范围包括村干部工资、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报刊费、公益事业支出等。邹城市人民政府[邹政发2005]51号文件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有条件的村在确保人员工资的前提下,每年可拿出财力的3-5%用于偿还债务。这样大村以三万元计,每年至多能拿出1500元还债,对于债权人来讲几乎是杯水车薪。

  四、法院执行的困惑

  1、村委会案件执结率低,结案率不到35%。执行员跑断腿,磨破嘴,往往也是徒劳往返,执行效果不甚理想,申请执行人不满意,怨声载道,有的借机指责执行员,指责法院,有的干脆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造影响,执行员出力不讨好,对此类案件是望而生畏。

  2、有的村干部不理解法院执行。大多数欠帐往往是上届村委或上几届班子的历史陈欠帐,有的村干部有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有的村干部因村里没有收入,不来法院说明情况,有的干脆不理,个别的村干部直接对执行人员说:你们找我,我也不怕,我现在就辞职。我不是法定代表人了,你们拿我也没办法。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法院执行不配合,有的干部找到镇街领导,以辞职作要挟。

  3、乡镇党委、政府不理解法院执行。调查人员曾与一位镇领导进行一次座谈,他说:村里的欠帐多啦,能还得了吗?农村的事是不患穷而患不均,今天把张三的帐还了,明天李四来了,怎么办?再之,有的村基本上是空壳村,乱子村,乡镇想稳定一个村,选出个能干事的村干部不容易,法院如拘走了村干部,村干部就撂挑子,这个村以后怎么办?谁还会来当村干部。执行过程中,有的镇街负责人不但不协助法院执行,往往是想方设法阻挠执行。

  4、转移支付金难划拨。调查人员走访街道负责人时,他们讲,转移支付金的使用范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它的功能与用途是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村干部的工资,不是用来还帐的,法院不能冻结或扣划,你来执行这一块,我们也不能协助,没有了这一快,村级怎么运转,村干部领不上工资,谁还愿意干活?

  五、意见和建议

  我国农村发展经历了从“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到现在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联产承包责任制。村集体的收入原来主要依赖三提五统,村级提留。现在演变成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直补的农村税费改革,村委会的收入不再依赖三提五统、村级提留,村的收入屈指可数。村级债务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又有政策原因,它是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历史现象,综上,我们认为,破解村委会欠帐出路应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政府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积极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六字方针,进一步出台政策,逐步减免村级拖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财政支持,适度增加转移金支付力度,逐步化解村级债务。三是要继续搞好法制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公民的债务防范意识,减少与村委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就村委会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依法充分实行村民自治,不断加大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力度,坚持民主理财,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防止出现新的不良债务。二是要充分利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这一有利环境,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招商引资,努力盘活集体资产,发展新兴企业,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千方百计增加集体收入,提高抵抗风险能力。

  第三,就人民法院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要敢于碰硬,善于摆脱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预,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掌握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决不让案件在法院这个环节上怡误战机。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或拒不配合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依法予以拘传,符合罚款、拘留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罚款和拘留;对个别典型案件,要借助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努力营造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决执行和兑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追求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以维护大局稳定为己任,针对不同案件,区别加以对待,对于那些对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要在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的基础上依法予以中止、终结执行。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支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法院一切工作都要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随同监督,增加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时,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政府,积极争取进行协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更有效的政策措施,粮食生产出现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呈现良好发展局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我国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历史阶段,农业不发达,农村不富裕仍然是我国农村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与支持,加强基层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建设,给村民委员会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十六届五中全会给农村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给我国农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目前,党中央又下发了(2005)52号文件,专题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相信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村民委员执行难定会早日克服,法院的执行难必将早日走出困境。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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