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屋无原产权证可登报作废协商过户
2006-11-08 15:13: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管国林
  当前,在执行自然人的房产时往往因被执行人全家人均外出或其下落不明,亲属以其带走房产证或证件丢失等原因,无法提取产权证,使房屋在变卖、拍卖之后,在过户问题上与房管部门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房管部门则要求执行法院提供原产权证件,否则不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为此产生了不少磨擦。

  根据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制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很显然这只适用于普通的民间交易。

  我国民诉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由此可见,法院执行是具有强制性,视同为普通的民间交易是不正确的。当然房管部门担心原房产证所有人持原证主张权利,但可以参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第99号令)第3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为此,对于法院在执行中其原房产证不以提供的,法院可以登报作废,并与房管部门协商好使过户登记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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