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民事执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2006-11-28 14:4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缪建一
  听证本意是听取意见,它来源于自然正义的原则,最初被应用于司法和立法领域。随着行政权利的扩张,逐渐成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滥用。基于当下法院执行案件的现状,贯彻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部分法院出台了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收到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在社会经济、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确立听证程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此,应对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执行听证是其自身程序价值的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不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而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力,即国家权力行使必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与之匹配。在执行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进行阳光执行,使执行工作置于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大大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公信力,更好的实现了听证制度自身的程序价值。

其次,执行听证有助于程序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听证程序最基本的内容是听取意见,在权力主体作出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时,给予相对方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所以执行听证给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使执行法官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更好的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执行听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着正义,通过程序的进行,使结果具有正当性。

  再次,建立执行听证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减少涉讼上访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也是法的价值的体现。听证使执行当事人和案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表达自己主张和意见的机会,建立在客观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的执行工作更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也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最后,从执行听证的实践情况看,执行听证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在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的同时,赢得了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情况和执行工作的效率都得到了一定提升。

  综上,听证制度是对执行程序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对民事执行则显得尤为重要,民事案件面广量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很多案件的执行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些案件的执行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乎百姓民生,社会稳定。如果在民事执行中引入听证程序,如前所述,可以使执行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听证制度应仅限于对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等民事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而不应事无巨细,将听证贯穿于执行的始终,这样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听证大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环节:首先是对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权利的告知,让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听证。其次是有关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和人民法院对听证的审查受理,只有符合听证条件,听证程序才能启动。再次是举行听证,这方面可以借鉴行政听证中的相关规定。最后是听证的评议裁决。

  听证制度在设计上应符合公正、效率的原则,具体构建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笔者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民事执行听证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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