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2006-12-06 14:2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栗志华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执行难”的原因虽说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因缺少履行能力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在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短时间内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以达到自觉履行的程度基本不可能。因此,构建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涵义

  所谓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及必要性

  当前,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执行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要数司法拘留了,但拘留根本不足以威慑被执行人。由于缺少威慑机制,一些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局长等的政府要员、外商企业、厂长、经理等,即使拖着、顶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只能请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协调”了事,一般很难以此追究过责任。这样以来,最终牺牲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威。试想,若人民法院威慑力足够时,债务人望风臣服,把履行义务当作“重中之重”,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力,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对抗,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动不了。解决这方面问题,当然离不开加大执行力度,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司法权威。

  第二、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需要。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院而言,为解决社会反应相对强烈的“执行乱”、执行不力和执行超期三大问题,所耗费的司法资源更是令人痛心。所有这些都和没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70%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那么由此将出现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惊人效果。而这,正是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魅力所在。

  第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市民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础。从“法治国家”的命题出发,法律应当被民众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当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制度和刑法、监狱一样,应该是一柄“挂在墙上的剑”。目前不能寄希望于和成熟的法治国家一样,依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尊崇,保证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但“法治国家”成为奋斗目标,则法律亦应被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亦应被自动履行。

  第四、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有利于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一般而言,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依靠市民良好的法治素养和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循序渐进地引导和培育。而我国尚处在法治社会构建之初,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更为重要,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是法律的威慑机制,离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相当大的距离。有鉴于此,要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必须依赖于外部威慑力。

  第五、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市民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础。尽管目前我国不能寄希望于和成熟的法治国家一样,依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尊崇,保证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样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兴师动众、强制执行,那么,威慑机制带来的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

  三、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

  执行难,难就难在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抽逃资金和财产等不诚信行为,而在个人信息难以共享的现状下,人民法院所能够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当有限,很多时候只能对“老赖”无可奈何。如此一来,司法就陷入了一个尴尬境地:一方面,为了维护司法的威信,所以法院要穷尽最大的司法资源来执行裁判文书;但另一方面,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判机关,法院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如何公正地裁判,而不是为执行问题疲于奔波,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执行难问题从而又让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

  中央政法委在2005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这一系统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诚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

  这个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因素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防止执行法官滥用权力。可以说,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根治“执行难”顽症,通过推行执行公开,促使执行公正高效廉洁的重大举措。

  1、建立执行协助网络机制。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的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因此,民事执行工作除了自身要依法、规范、文明,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助。但在目前的民事执行中,社会协助状况并不理想,不少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使得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局面“雪上加霜”。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书面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 

  2、建立执行穷尽机制。该机制旨在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标的,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额度,使被执行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用活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用活用足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人的制裁和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来震慑被执行人。

  综上,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为解决执行难而要求转换思路,谋求“不战而屈人之兵”:与其运用强制力向被执行人“虎口夺肉”,不如运用威慑力迫使其拱手献上。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则是有效的“拱手献上”之策。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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