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异地扣车督促被执行人赔付17万
2007-02-16 16:02: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福忠 张文青)  2月14日下午,专门从扬州赶来的申请人李某,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拿到了17万元的赔偿款。她喜出望外地说:“没想到我这外地人,没来过你们法院一次,你们那么快就把案件执行了。我们家里可以过一个安心的春节了,谢谢你们!”

  2006年4月1日晚9时许,江某驾驶皖D-12446号重型货车在扬州市南通东路北侧某工地运输货物,当他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工地门前向右转弯过程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刘某因此事故于当日死亡。同年5月扬州市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江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扬州广陵区法院判决,江某赔偿刘某的亲属李某等各项费用计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江某的住所地在淮南,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委托田家庵区法院执行。接此案后,田家庵区法院执行法官首先依法划拨了人保公司淮南分公司所承担的5万元,之后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江某的财产。

  经查,江某本人仍在扬州干活,并有欧鳗重型自卸车一台。执行法官于元月15日夜赶到扬州,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并开回淮南。该车被查封后,被执行人江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但由于经济确实困难能否先行给付17万,希望法官能主持其与申请人调解解决。

  2月14日上午,申请人李某来到田家庵区法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经过一番交谈,李某见江某态度诚恳且生活也确实困难,主动提出自己放弃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月14日下午,江某把协议预定的款项送到法院,执行法官当时就将所有款项交给了李某。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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