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和谐司法下的法官品性
2007-06-12 08:3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署旗
  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构建的民主与法治大框架下以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追求的各个司法要素和维度的良性循环和活性机制,是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秩序、司法环境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顺畅。无论是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都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主体。而法官和司法程序这两个对西方近代法治进程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因素也必将在和谐司法中显示出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品性在和谐司法中的价值功能

  所谓法官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西法国家关于法官法、法官资格及法官行为标准有很多诸如法官条件、操行、标准的明确要求。如澳大利亚提出法官应当具备能力、公正、尊重司法职责。加拿大提出法官应当独立、正当、勤勉、平等和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对法官品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要求中,“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修身奉法、廉洁自律、服务人民”,200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 》成为法官行为的根本指南。对于法官品性我们理解为:一是法官品性、品德、品位是法官队伍内在素质的外在表达,他必将融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中又高于对法官的道德要求。是法官理念、道德、品质和职业要求的综合体现。二是法官品性内在表现与外在体现相统一,直观表达在法官的全部行为,成为可以信赖的权威。三是法官品性体现法官职业的要求,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呼唤和普遍愿望。关于法官品性论述较多,如好的法官品性是保持慎重,理解社会,根除偏见,可以信赖;法律人的品性是追求正义、信仰法律、崇尚秩序。法官的品性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坚强如钢;法官应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 、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等,体现了社会情感和集体期望。四是法官品性通过国家法律 、党的文件 、法院内部的措施要求表达,通过社会受众评价。他所体现的精神,维系群体的纽带也必将为弘扬法治意识,赢得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官品性体现了职业伦理道德内在要求,弘扬了法官共同持有和尊重的职业传统。塑造法官品性,提高法官素质,是和谐司法的基石,在和谐司法中应呈现如下价值功能:

  (一)激励功能 法官品性修于内必达于外,是法官素质的直观表达,具有直观性。法官的知识和经验、良好的判断能力、沟通与倾听的技巧、正直和独立、理解他人和社会、有礼貌、分析能力、决断力、权威性和案件管理技巧、公平和公正、成熟的性格、投入和勤奋直接激励法官自身群体。在法官宋鱼水所承办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感慨的说:“只有宋法官让我把话说完”,通过倾听的艺术,体现了法官尊重当事人,真水无香的品性,从而激励法官取得胜败皆明的审判效果;法官金桂兰没有办什么惊天动地的大案,她更多的是在处理老百姓气不顺理还乱的小事,除了她优良的人品铸就她人格魅力外,她不平凡业绩的核心就是办事“公道”。这些优秀法官所体现出来的品德、良知、公道、谦逊、和蔼等给法官树立了阶梯和方向。

  (二)示范功能 法官品性高于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精神内涵,具有示范性。当前法院队伍处于专业素质与社会经验法官分层期,现代司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质期,和谐司法与司法能力建设的机遇期,法院现代化发展与司法改革的跨越期。独立与协调、慎重与经验、尊重与尊严、良知与决断等同等重要,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有的法官几句家常话就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而有的法官坐堂问案当事人信访不断;有的法官让当事人喜悦诚服的看好,而有的法官当事人想尽办法要求回避唯恐他办案。内化法官品性,有助于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推进法官群体素质的提高和职业素养的养成。

  (三)传递功能 法官品性是法官队伍之魂。一是法官的品性折射出法官队伍的品质,有助于形成法院职业系统的权威和公信。二是法官品性传递社会正义,直接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保证法官职业的纯洁性和崇高性就保证了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三是法官品性对司法和谐具有导引和感召作用。职业伦理道德与公众意识之间是保持一定距离的。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抛一己之利,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不受世俗价值的左右,尽力避免抛头露面,谨言慎行,避免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

  二、和谐司法理念下应具有的法官品性

  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在和谐司法理念下,法官除了在人格素养、学识品味等修养提高,更应感悟和谐司法的要求,培养具有和谐价值和时代精神的法官品性:

  (一)具有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执法精神。以和谐价值去执法,法官不能把司法工作简单看做是“专政工具”,更为重要的,司法还应当包含和谐的因子,彰显和谐的价值追求,以促进社会和谐。要更加注重平衡利益关系,更加注重矛盾的转化、化解,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安定性,更加注重司法认同。要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把社会整体正义作为司法和谐的重要价值目的,实现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一体化。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二)具有平衡多元价值利益衡量的司法能力。和谐司法必须围绕审判权这一中心。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审判权。而诉讼正是人类解决纠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法官应当着力树立公平正当的衡量利益观,注重体现和保障人的价值。力求做到个案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协调,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将司法公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

  (三)具有取得多元效果相统一的社会公正理念。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法官应当摒弃单一的法律公正的理念,以社会公正作为司法的最大追求和最终理想。将审判作为一项给社会带来幸福的职业,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法官应当努力在基本的法律原则框架内尽力使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有利于最大的社会效果的取得,尽力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取得法律与社会均可接受的某种均衡,注重案结事了,达到诉讼目的与诉讼效果的最大一致化。在执法中体现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达到民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

  (四)具有适应多个法域冲突融合的法律信仰。当前国际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将处于我国与世界“深化依存期”和“摩擦多发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必将促进我国法院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冲突与融合。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机制改革,法院执法活动将直接影响到世界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特别是处理涉外案件,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示范性。因此每一案件审判效果都是是全局性的。法官应当认识到他肩负着通过自身的言行树立法院形象的重任。“法院在法律的国度里实施正义,但同时他们又是普通人,有着人类通常的情绪与情感。根据法律的要求他们克制自己的情绪与情感。。。就成了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将履行这一义务。”法官必须将独立超然理性作为法官的职业本色,法官威信之基础,决定并影响着法官活动、法官制度、法官伦理的一切内容。

  三、关于法官品性塑造的基本措施和经验

  当前,我们众多的法官还缺乏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还没有养成以法律概念去思维的习惯,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等,这种种状况使我国法官队伍无法完全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形势。通过确立法官地位、树立法制权威、提高法官素质等进行法官品性塑造:

  (一)教育培训 灌输以审判促和谐的大局意识,服从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定纷止争、平衡利益、案结事了、胜败皆明”的和谐司法理念,要求每个法官从办好每起案件点滴做起,培养良好审判作风,落实《法官行为规范》,纠正不良审判行为。同时院里承担学费鼓励干警深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在职硕士研究生数达20%以上,本科学历80%以上,年法官续职资格培训、境外培训、脱产培训达三分之二。加大岗位培训力度,邀请高校专家、上级法院资深法官专题讲座,定期观摩庭审、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队伍法学理论素养和审判实务水平。

  (二)思想政治教育 通过连续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整顿活动,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出“在五年内把大港法院建成具有现代气息的规范化法院”的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的分步实施方案,树立“公正敬业,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向学习要创新力、向团结要战斗力、向形象要凝聚力、向廉洁要公信力。制定出以业务素质为基础,重综合素质;以个人素质为基础,重整体素质;以物质奖励为基础,重正面激励的六个方面30余项审判指标在内的审判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和法院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调研能力、创新能力、协调处理复杂矛盾能力作为纳入考核,为以每个部门每名法官的实际业绩纳入档案,创造了法官“院荣我荣院衰我耻”凝聚干警精神,传承法官文化,自觉塑造品性修养的平台和氛围。

  (三)法院文化建设 倡导法院文化,举办法官论坛,学术研讨,知识竞赛,文体活动。重视党政工团工作,以人为本,从优待警,每年组织干警全面体检和外出疗养,为患重病的干警捐款,为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使“改善法官职业待遇,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彰显法官职业尊荣”成为建设和谐法院的共同目标。

  (四)人性化管理 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以人才和管理为基本点”的工作思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开展司法利民便民审判机制改革,逐步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法警分层分类序列化管理,塑造不同的职业要求和标准;探索分梯次培养选拔干部的用人机制,“想干事给机会,能干事给位置,干成事给待遇”的用人导向; 注重营造和谐工作环境。积极倡导“快乐工作法”、“创造法院内外和谐环境”、“精神状态决定一切”、“团队协作精神”等理念,促进新老法官的经验交流、优势互补和不同法官群体之间的思想融合和精神传承。

  四、和谐司法理念下塑造法官品性的途径

  (一)在审判实践中塑造品性。依照我国《法官法》,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通过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每一次接触法官,一次证据交接,一份判决书,一次调解,不仅能传递出法律的精神,案件的胜败理由,更传递出法官的学识人格及对法律的奉献精神。在审判中塑造品性,就是要倡导对待当事人的一视同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要倡导“多说一句话”,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拓展各项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措施;要努力实现司法系统内部以及内部与外部的和谐运行,保证诉讼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促进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在渗透培训中提高品性。人们对法官的信任,不仅来自于法官的判决,而且也来自于法官的日常生活行为举止。法官品性关键靠自我修炼,但法官的学识和境界是有限的,要在法院社会的大视野中不断渗透教育和培训。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纠纷解决观、群众利益观、司法权威观。以“民商事审判平等保护、案结事了;刑事审判宽严相济,量刑衡平统一;行政审判促进官民和谐”等司法理念为指导,打造开放性便民性诉讼环境。

  (三)在自律约束中增强品性修养。法官是法律的人格象征。法律在内容和日常应用上是深深根至于道德基础之上的,而道德价值正是文明社会的核心所在。谨慎永远是法官的标准。法官应当努力锻造以下品性包括:正直和独立、理解他人和社会、有礼貌、公平和公正、成熟的性格、投入和勤奋。德国《法官法》誓言中这样写道,尊循《联邦德国基本法》和法律来行使法官职权,尽我所知、依我所信来进行裁判,一视同仁,仅服务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法官有义务去努力做到胜任工作,愿意付出必要的时间、家庭及雇主的支持和健康的身体。

  (四)在监督机制中筑牢品性防线。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改进法官遴选机制,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

  “法院就应当是这样一个群体,每个法官既无所惧,亦无所求,完全根据事实原委对案件进行审判”。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官的理想和永恒追求,法官应当将品性修养作为终身任务而努力。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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