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2007-07-10 13:57: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陈英波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司法和谐”理念,都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赋予了人民法院更重的责任。“司法和谐”包括内部和谐和外部和谐,作为法院,应练好“内功”,着重强化四种意识,在提高司法服务的六个能力上下工夫。

  一、人民法院法官应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强化政治与要务的大局意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树立坚定的大局观,强化大局意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贯彻“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妥善调处好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努力实现司法裁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强化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和司法改革的基石。每个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都要不断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办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以最有效率的办法和最能被接受的方式,为百姓主持公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是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邓小平提出的“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同不赞同,人民拥护不拥护”作为工作根本标准,切实做到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是强化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应当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观念,培养自己坚强的自律意识和较强的抵御能力,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约束自己的言行,尽量不参与不良的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甘于清贫,自觉维护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

  二、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培养六种能力:

  一是勤于善于研学的能力。法官必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研习的本领,具有甘于吃苦、坚忍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的法官,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准确辨别认证的能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多样,法官应具有辨别是非、准确质证和认证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要洞察秋毫,准确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提高科学认证、真确认证的能力。

  三是自如运用法律的能力。要成为一名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先进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就必须熟悉法律、了解法理,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而且这种运用法律规定判断是非的能力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地步。

  四是妥善调处疏导的能力。法官不仅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自身的调处疏导能力。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具备更强的亲和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艺术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的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六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裁判活动都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法官必须具有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法言法语规范、标准和凝练,同时又严肃、准确和简洁。要加强对语言艺术的研究,提高语言的感染力;加强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和谐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是人民的需求,是法院内部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增强人民法官的司法服务能力、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服务水平是一项艰巨长期的工作,要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法官的司法能力都能得到切实提高,真正做到“业务素质一流,工作业绩一流,人民群众满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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