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评估公司副经理人为降低评估地块价格获罪
2007-10-17 13:40:21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陈昂 道龙
  10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康某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单位漳州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2年8月,被告单位接受法院委托,对拟拍卖的某地块进行资产评估。在法院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该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康某将该人为降值评估为人民币323万余元,并建议拍卖底价为人民币226万余元。2002年11月,该地块以人民币226万余元的价格被低价拍卖。经重新评估,2002年8月该地块价格应为人民币605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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