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将实施
2007-11-16 10:43:42 | 作者:王亚琴 符传涛
 

    近日从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为防止艾滋病跨国境传播,依法做好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入出境要申报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简称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和监督管理。对于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出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才可放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要体检

    不仅如此,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要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才可放行。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才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海口晚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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