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刘剑锋诉邢玉田等著作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1534号
2008-03-07 14:5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原告刘剑锋,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地区。

  委托代理人高杨,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传炉,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邢玉田,男,汉族,1940年出生,中原油田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周鑫,男,汉族,1954年出生,福建畅弘健康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福州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从明,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庆,社长助理。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娜,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锋与被告邢玉田、周鑫、中医古籍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剑锋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刘剑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岳 鹏

               代理审判员  田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远

              二ОО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成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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