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芙蓉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1290号
2008-03-07 14:58: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帮喜,经理。

  被告王芙蓉,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海艾姆梯保龄设备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81号A1楼第一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KARL JOSEF ALFONS HERFURTNER。

  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芙蓉、上海艾姆梯保龄设备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11月9日,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芙蓉、上海艾姆梯保龄设备制造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芙蓉、上海艾姆梯保龄设备制造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希玛保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周 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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