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官员谈举报人保护:国家强大须奉法者强
2008-05-09 08:53:46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吴荇 韩妹
  2008年3月13日凌晨4时55分,曾任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经贸发展局局长、安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是“自缢身亡”。

  据报道,2007年以来,李国福多次举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一事,当年8月26日,他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在得知李国福“自杀”后,其家属并不认可。

  举报人何以死得如此蹊跷?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舆论开始空前关注《证人保护法》。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举报人遭报复的事件却一再上演,学界和民间纷纷呼吁出台《证人保护法》。

  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副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接受了本报专访。

  中国青年报:十年来,舆论对《证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为什么迟迟没有出台呢?

  何家弘:我们确实已经有了充分的立法准备,出台是没有问题的。这些年虽说各种法立了不少,但立法机关的任务仍很重,需要立的法太多,所以有的法还没有能够真正进入到立法程序。

  另外,这样一部法要定下来,要靠一些机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部等,这些部门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于是就搁浅了。立法机关对此重视还不够,也是一个因素。我个人觉得确实非常需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

  现在很多证人不作证,也不举报,举报的可能会受打击报复。这样的话邪气就太盛,会让社会正气树不起来。比如说“白宫”这个事,可能有权力斗争,要真是这样,那会对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会给人感觉在那里违法的事反而是光明正大的,要举报干坏事的人,你反倒得偷偷摸摸,因为没人给你撑腰。这跟社会环境、整个国家法制不健全有关。

  中国青年报:出来举报的人多吗?

  何家弘:是很少的,大概不足10%。本来关键证人是需要出庭,但有的证人说写个书面的可以,但是不出庭。这会使案子审判质量不高,还可能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书面的东西,究竟他说的是真话、假话?这个对司法公正是个很大的影响。

  现在我国司法面临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不一假”,“三不”就是不举报、不作证、不出庭;“一假”就是做假证。

  中国青年报:那怎么避免这些问题?

  何家弘:咱们老祖宗说的一句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个国家要强大,必须奉法者(指奉行或遵守法令的人——编者注)强。我国法治最大的问题是奉法者不强。

  一般了解官员腐败的人往往都是“圈内人”,就是这个单位的人。在“圈里”,有的是官员个人的腐败,但还有很多是小团体利益。“圈里”的人大家都是受益者,所以一旦你去举报,就会被人看作“背叛者”。于是这些潜在证人可能不会举报,原因就是怕打击报复。这是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现在证人不出庭,我们是怎么处理的?

  何家弘:我们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有些证人说“我就不出庭”。西方国家有强制出庭令,不出庭法官可以判你“藐视法庭罪”,“妨碍司法罪”。但是法律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不同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一方面是证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是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后面还隐含着社会的利益。从各种利益考量,所有都强制出庭作证也不是很合理。

  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有些对证人保护很具体。证人包括举报人,举报人后期转为证人,有些是“圈内人”,甚至还有些是犯罪集团内部的,都需要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这个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诉讼审判之前的保护,因为这个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举报人也有可能受到打击;第二个阶段是审判过程中;第三个阶段是审判结束之后。

  一些国家涉及到团伙犯罪,就会采取让证人改名换姓,重新安排生活,或者给证人提供一笔经费,比如本来住在纽约,让你住到加州去安家,让别人找不到你。

  中国青年报:我国法律没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吗?

  何家弘:有啊,比如刑事诉讼法里面第49条,刑法第308条。但这些法律规定太空泛,证人保护得不到具体落实。很多举报人举报的材料三转两转又回到举报对象的手中,比如举报当地税务局的,可以举报到税务总局、纪委,但是最后又转回到当地税务局去查办,于是被举报的人就知道谁举报他了。

  关于保密制度,法律里面也有规定,说“有关机关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太笼统、抽象。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密,特别是如果你这个秘密泄露出去以后,有什么后续的处罚措施?这确实是制度上、观念上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还有就是谁来执行的问题,对吧?

  何家弘:这个也确实存在问题。

  首先就是职权规定不明确,比如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都有责任保护证人,但是具体应该谁保护就不明确了,所以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往往造成谁都该管而谁都没管。出现证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他们也可能互相推诿。你说公安机关该管,这也太笼统,公安机关大得很,里边哪个部门管呢?

  另外,证人保护不应该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很难实施。比如证人和举报人需要保护,但通过什么程序启动这个保护?是证人作证、举报人举报后自动启动,还是当我遇到了威胁有机关来管?这类程序有待明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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