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司考
2009-11-30 14:3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建伟
  时间飞逝,又是一年的11月,看着身边参加司考的同事有喜有忧,自己也似乎回到了上一年,心情非常复杂,感慨万分。

  99年高考的失利让我早早地接触了社会,看到了远比原来大得多的世界。同时也更加明白,自己要不断的充电,才能在这个绚丽多彩、竞争激励的社会中找到那片属于自己的蓝天。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的节目中真正明白了法律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激发了我学习法律的热情。

  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要学通谈何容易!只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才能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于是我从2000年开始参加了北京大学法律本科的自学考试.伴随着五个春秋的艰辛与喜悦,对二十多个部门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到2005年夏,我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拿到了北京大学法律本科的自考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学位。我也从心眼里喜欢上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又不可缺少的法律。

  作为一个刚刚从法律专业毕业的黄毛丫头,能通过“中国第一考”——国家司法考试才能算是对自己所学知识最据权威的认可。只有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才能从一个法律的初学者成长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再苦再累也绝不能退缩,我又一次投入到了紧张的学习之中。

  司考的复习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习惯发展演变而来的,是符合一定社会的正确的伦理道德观的。所以,学习法律一定要用社会常理的眼去分析社会现象,用一种公平的心去理解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比如,在订立合同时,纯粹从一方的利益出发,就必定会损害对方甚至社会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律站在公正的立场,平衡利益双方,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比如我国的婚姻法从1950年版到1980年版,再到1981年的修正,2001年和2003年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不反映了婚姻家庭价值定位“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的社会价值取向;再如,一个人犯了罪,给与多大的制裁,不能只考虑受害者的情绪,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和当代社会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与其说是法律审判了违法犯罪,还不如说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审判了违法犯罪。法律源于生活,又成为衡量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一把量尺。学习法律,就要立足于国情,理论联系实际。

  同样,在准备司考过程中,简单的背条文和案例是远远不够的,在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的同时还必须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刻分析,因为法理就存在于生活之中。一个案例在用法条分析的同时,再用一个常人的眼光来看待,就更容易的出正确的结论,学习起来也就简单多了,看似枯燥的司考复习也会趣味横生。就这样,时间很快从三月飞逝到了九月,短短两天的考试结束后,终于长长舒了一口气。轻松与期盼之余,回顾这两百多个日日夜夜,守候了静夜苦读的艰辛,也享受了大惑初解的喜悦。功夫不负有心人,带着33分的优势,我顺利通过了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司考是对人意志的一种磨练,很庆幸自己参加了司考, 司考让我体会到了学习的快乐,更深刻理解了一个人的社会责任,也让我明白“水滴石穿”和“功夫不负有心人”的真正含义。我感谢司考!同时也祝福所有为了实现自己梦想而参加司考的朋友。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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