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冰受贿案
2010-03-05 08:4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吴冰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经营、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原油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农业公司等22家业务往来单位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607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吴冰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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