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美驹受贿案
2010-03-05 08:53: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1999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刘美驹利用担任内江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美驹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并有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刘美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4.9万元。一审宣判后,刘美驹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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