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
2010-04-19 09:1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 作者:伍春辉
  前几天,一个朋友前来咨询一个关于工伤赔偿的事情。他们电厂的同事老刘在带电作业时,不慎触到了旁边的高压电线,当场身亡。“纯粹是意外啊,谁也没想到老刘搞了一辈子电,最后会因为一个不注意死在了电上。”接下来,朋友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深思,“要是老刘平常多一点对电的恐惧之心,他也不会死啊!”朋友走后,留下的这句话久久地萦绕在我的脑海中,他所说的“恐惧之心”事实上已涉及到了一个从业者对职业所抱的工作心态问题。老刘的死告诉我们,有时候,对我们从事的职业多一点敬畏,并非全然是坏事,尤其是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来说,这一点敬畏其实是为自己的生命线多加了一根保险绳,为自己关爱的人和关爱自已的人多加了一些幸福的砝码呵!

  由此,我想到了每个法律职业者对其从事的法律职业所应秉持的心态问题。在法律职业日益成为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日渐健全的今天,法律职业者的行为似乎已有明确的规范指导和约束。但就规范与心态之间的关系而言,规范是对从业者的外在制度要求,而从业者的心态是潜在于其内心中外人所不可察知的道德世界。是否规范越细密,法律职业者的心态更慎重呢?从当今法律职业的现实生态来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正比例关系。所谓“法网愈密,盗贼愈炽”,有时候并不是规范越多,社会效果便越明显。关键还在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是否保持了必要的敬畏之心,哪怕只有一点点!对法律的敬畏,其实就是对自己生命的敬畏,对社会的敬畏。

  中西方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的态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的法律职业人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对法律职业的敬畏程度普遍不如西方国家,这在本质上与一个国家独特的社会结构有莫大关系。中国两千多年来“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决定了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定臣服于礼法规范,礼法规范作为调整国家与社会的主要规范,在全体国民包括法律职业者的内心世界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在这样一个宏观社会框架内,法律职业人对自身从事的法律职业向来只有轻视之意,何来敬畏之心?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历史上为何有那么多冤案、奇案,不难理解讼师为什么那么执着于搬弄是非、玩弄法律。对比来看,西欧国家的社会结构在传统上属于契约主导型,发达的契约意识垫定了丰富的法律意识,也孕育了法律职业人对法律职业天然的敬畏感,我们常常感叹于苏格拉底明知要被毒死,也不愿逃走而违背城邦法律所具有的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其实这只是一个法律人对自身法律职业精髓有了深刻体悟和认知后作出的正常选择而已。社会结构与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感犹如土壤与种子的关系,只有在发达的法治土壤内才能萌生出朴素的对法律职业的敬畏。

  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又直接影响到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也必将影响到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感。社会的法治状况越发达,往往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受尊崇,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感同时也越强烈。这实质上是法律职业的权威塑造了法律人的敬畏。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权威是法律运行的必要条件,法律职业只有在获得全体社会公民包括法律职业人的认同与敬畏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法律在社会中的良性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中国历史传统中法律职业在大多时候是依附于行政机构的,法律职业主要是作为行政职业的附属品而存在,其受尊崇程度通常来源于行政治理的成功而附带涉及法律治理的。所以,我们看到公案小说中的清官很多是以行政官吏的面目出现在视野中的。法律职业依附于行政职业,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感荡然无存,这对一个行业尤其是高危行业而言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如果对法律职业必要的敬畏感都没有了,剩下的恐怕就只有游戏的心态了。我们常常艳羡西方国家法官、律师职业的待遇如何的高,地位的如何受人尊敬,而法官、律师对于法律职业又是如何的敬畏,而这一切原来都是有历史传统渊源的。从古罗马的司法裁判官那时候起,事实上就已影响到整个西方法治文明中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的境遇了。西方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正是通过提升法律职业的地位来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约,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法律治理的。这是阅读西方法治文明史时一个必要的认识前提。

  从更广阔的视野上来看,敬畏法律是信仰法律的必由之路。自伯尔曼提出著名的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论断开始,对法律的信仰已然成为法治中的应有之义。但对法律的信仰只有在法律内外各项条件完备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在条件尚不完善的当下,也许提倡法律职业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或许才是真正尊重法律、法律职业的表现。只有在法律职业人首先学会如何敬畏法律的同时,广大社会民众才会懂得如何更好地敬畏法律并遵守法律。相对于社会民众而言,法律职业人对法律的态度起着“红绿灯”指示器的作用,法律职业人犹如站在斑马线前第一排的路人,如果他们严格按规则行事,不乱闯红灯,那么,其他的路人也不会闯红灯,反之亦然。因此,法律职业人要明白自已对法律的敬畏态度在社会中所起的示范效应是多么重要而又明显,而这又是实现法律信仰的基础所在。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