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法官
——一名法官的工作手记
2010-04-26 15:4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熊建华
  在办理一件件民事案件中,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审理,对双方当事人认真细致地思想工作,使案件得以调解,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他们由衷地说:“感谢你,法官!”,此时,作为办案人员的我们,也会感到充实和满足、快乐!下面是几个小小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缩影......

  一

  现年86岁的张大爷夫妇为自己的生活问题来到法庭,要求其子女对他进行赡养。

  张大爷与古稀之年的向大妈于1960年登记结婚(张大爷系再婚,携一子张某甲一起生活)张大爷夫妇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两个女儿先后出嫁,子张某乙随二老生活)。1983年,张某甲分家生活。1999年,张大爷夫妇与张某乙分家生活至今。在张大爷夫妇与长子张某甲分家的同时进行了分家析产,但未就二老的赡养事宜作出明确安排。此后,因张大爷夫妇的赡养事宜,兄妹之间多次发生矛盾,2009年当地基层组织出面解决未果。随着张大爷夫妇年迈,为了自己能安度晚年,张罗自己的养老送终问题。

  于是,张大爷夫妇便于2010年1月6日将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甲与两个女儿负责其生养死葬义务,不要求张某乙赡养。 法庭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尊老爱幼不但能使家庭更加和睦,而且能体现出个人的品德。俗话说:“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也是对人类劳动的尊重”,“子孝父心宽”嘛。尊老爱幼不能仅仅只停留在口头上,他要求我们应当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尽管我国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尊老爱幼,但仍有少数人不能履行对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以及对未成人虐待、遗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人予以法律约束。赡养老人是子女应该尽的法定义务,它不以子女享受权利为前提。

  通过法官的释法解疑,经法庭主持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张大爷夫妇由女儿和张某甲负责张大爷夫妇的生养死葬义务。

  “谢谢你们法院、谢谢你们法官,是你们让我们老年人的生活有着落了!”

  是的,老年人的生活有着落了,看着他们拄着拐杖的背影,我们开心地笑了。

  二

  一对年近古稀的再婚老夫妇,儿孙满堂,本应坐享天伦之乐,恩恩爱爱白头偕老。谁知,老伴覃某却闹起了离婚,一纸诉状将67岁的罗老汉告上了法庭,而理由也很奇特:缘于罗老汉的“疑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年逾古稀的罗老汉与前妻养育了二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罗老汉前妻去世,为了有个老伴以便相互照应安度晚年,2008年10月15日,罗老汉便与丧偶的覃某申领了结婚证。罗老汉的这一举动不但遭到了儿子们的反对,父子之间常因此发生吵闹,关系曾一度十分紧张,而且覃某年事已高,经常三病两痛,又不能劳动,加之罗老汉“疑心”重,平时里无端猜疑覃某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想不过来的情况下不时找老伴覃某出气,因琐事常与覃某发生吵骂,导致夫妻感情疏远。覃某为了寻求解脱,无奈之下便将罗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

  2010年3月29日上午,罗老汉与老伴覃某先后来到了法庭。一走进法庭,罗老汉说起老伴要离婚禁不住流下了泪水。

  庭审过程中,法官发觉覃某虽然嘴里说坚决要求离婚,其实内心真正地想法是想通过诉讼给予罗老汉一个忠告:今后不要无端起“疑心”,怀疑自己和这个男人那个男人有关系。只要罗老汉从内心丢掉了“疑心”,并且相互体谅,完全是可以和谐相处的。

  于是,承办法官决定为老两口做做撮合工作。

  “你们是老年的再婚家庭,很不容易的。今天走到这里,主要的原因是什么?请原告覃某说说看。”法官和颜悦色地说。

  “就是丈夫疑心太重,平时里无端猜疑我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受不了,我很伤心,同他一起硬是过不下去了,所以要闹离婚嘛!与小下的关系我还不讲。”覃某说。

  “那你喜欢不喜欢老伴罗老汉啊?”法官问。

  “老夫老妻的,有么子喜不喜欢的。现在回想起来原来真是路走错了哦。”覃某说。

  这时被告罗老汉立即跪在覃某面前,激动地说:“只要你回家,过去是我错了,我坚决书面保证改正过去的缺点和错误,保证不再无端猜疑,放下思想包袱,从今以后真正‘脱胎换骨’,咱们回家吧。”

  法官马上接着问原告覃某:“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今天罗老汉这么中肯地保证,难道你不为之动容吗?给罗老汉一次机会的同时也是给自己一个很好的台阶下?”

  “那是当然咯。我今天不拉你起来,你自己起来,不要这样老跪着!你的书面保证留在法庭,如果今后做不到,我再起诉看你怎办?” 覃某脱口而出。

  “要是我们走到那时,我没有二话可说,我心甘情愿地答应你的要求。”罗老汉一边站起来一边开心地说。

  罗老汉起来了,说:“老婆,我们到餐馆去,我请你吃中饭。”

  罗老汉两口子走出法庭后又返回法庭,说道:“谢谢你们这些年轻小伙子。”罗老汉还补充一句:“我会爱我老婆的。”

  年轻的我们笑了,这么大年纪了,还真够时尚的,也谈爱、不爱的。矛盾就这样迎刃而解。

  三

  2010年2月28日,范某某驾驶贵阳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左某某在咸丰清坪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某某左手小指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左某某在医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1200元(范某某已经支付)。左某某出院后,要求范某某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范某某担心赔偿后左某某今后以其他理由再次索赔,要求有关法律机构进行见证。因此,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考虑双方争议不大,有一定的调解基础,经过询问原告左某某的伤势不大且已基本痊愈,就向原、被告讲解法律。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启动速裁机制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30分钟的析法释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范某某当庭支付原告左某某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3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一个小时,原告手握被告给付的3000元现金,说到:“谢谢,太谢谢你们法庭了,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好了我们的问题。”被告也说到:“这一个小时太值得了,了结了我的一桩心事,真是感谢你们!”

  四

  教师蒋某与汪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年仅38岁的男教师蒋某脑部和下肢均不同程度的受到严重损伤,至今虽然神智有所恢复,但仍然行动不便。汪某虽然也对蒋某一家怀有深厚感情,但面对眼前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心中难免惆怅。2010年3月,汪某无奈之下向法庭递交了离婚诉状。

  法庭受案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方便蒋某到庭诉讼,法院将开庭地点定在其家中,时间定在3月31日,并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

  当日14时,审判人员一行4人赶到蒋某居住的学校教师宿舍,决定在其家中火炉旁开设临时法庭。

  庭审中,法庭先让当事人及亲属彼此交流沟通、表达心意,然后提示蒋某一方站在汪某的角度,多做换位思考。但最终因为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依法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悉心通过电话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告诫双方不能斤斤计较,应尽量多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尽最大限度地考虑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尽最大可能地保护蒋某今后生活的角度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最后,双方均同意法官次日再主持调解一次。

  4月1日下午,法官挤出时间徒步来到双方居住的宿舍进行第二次开庭调解。 在法官的开导下,蒋某一家终于认识到执意将汪某留在家,愧对有恩于自家的儿媳,汪某考虑到丈夫今后的生活也作出了巨大的让步。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汪某与蒋某离婚;婚生女由汪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蒋某按300元/月给付小孩抚养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蒋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30000元由汪某负责偿还;汪某给付蒋某经济帮助费1000元;蒋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小孩的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协议。

  对这一结果,双方当事人及蒋某的父母感到满意,他们很感谢法庭这种巡回办案方式,且感激法庭圆满解决了他们的纠纷,也让他们对法院办案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桩因车祸导致身体留下后遗症且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在当地备受社会关注的普通民事纠纷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圆满解决,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也让我们感到生活工作的充实和快乐。

  后记

  一件件一桩桩案件,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系着家庭的团结与幸福。群众利益无小事,我心中只有一个神圣使命,那就是搞好我的工作职责。现正开展 “案件质量效益年”活动,我将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公正司法”,积极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让自己满意!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