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保密与公开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 写在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表决通过之际
2010-04-30 10:36:3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卫敏丽、邹伟、魏武
  为适应保密工作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主要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法律还考虑到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作出相应修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将适应当今信息时代潮流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推动中国保密工作跟上新形势。

  据介绍,修改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使得保密工作逐渐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安全与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两会上,全国大大代表王辉、石英等人士就不同程度地关注到网络信息安全,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吴世忠也曾表示,大量网络失密、泄密案件都与信息安全漏洞有关,中国在加紧探索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新方法。

  针对当前严峻局势,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等。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这是多年来中国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由于国家秘密范围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因此,不便于掌握执行。为此,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同时,针对“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文件”等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克昌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定密应当体现科学性、严肃性,有些秘密大可不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也郑重建议,应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秘密“一定终身”、解密不及时造成的“秘密负担”也困扰着许多人。“现在秘密太多,已经成为一种负担,许多文件我都不知道该往哪儿放了。”谢克昌说。对此,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与此同时,法律还对及时解密等事项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并使之作为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手段之一。在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表示,随着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因此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删除等制度进一步完善。

  国家保密局此前也曾表示,既要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又要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此,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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