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电力公司老总拖欠债款 拒执被判刑
2010-07-20 16:16:16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徐德高 周煜 张杰
  拖欠他人材料款称没钱,儿子买车却“慷慨”解囊,7月16日,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祝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现年45岁的李祝明系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2004年5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后,李祝明又因承揽工程拖欠张某某工程材料款7万余元,但一直赖着不还。无奈之下,张某某一纸诉状将此事告到了法院,2006年6月2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祝明偿还原告张某某工程材料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共计74426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李祝明对此置若罔闻,尤其是其在为他人介绍工程获得酬劳10万元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非但如此,他还“慷慨”地掏出7万余元,为儿子购买了一辆二手别克商务轿车。

  鉴于李祝明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加上被告人李祝明的行为发生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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