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饮酒起争执 故意伤害被判刑
2010-07-20 08:32: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藤县频道 | 作者:藤县
  和朋友在酒吧饮酒本是件高兴的事,谁料酒后与人发生争执,事后将人砍伤致死。2010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少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3月2日凌晨,黄勇盛、梁德龙、覃宏焕、唐海杰、王海光(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藤县县城河东大转盘P9酒吧饮酒,同行的罗青平与被害人李某昌因故在酒吧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李少锋以及黄勇盛、梁德龙、覃宏焕、唐海杰、王海光、“老鸽儿”、“二瘦”、“老肥”、“九三”、“大黄”(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藤县金鸿发宾馆二楼的房间合谋对李某昌进行报复。由被告人李少锋驾驶桂J00317号面包车搭乘上述人员携带刀具在藤县县城内寻找李某昌,当他们在藤州大桥河西桥头发现李某昌正与其朋友朱某在交谈时,其他同案人即分成两路对李某昌、朱某进行包抄追斩,致使李某昌、朱某受伤,随后乘坐被告人李少锋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昌经送医院抢救,终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另一被害人朱某被砍致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少锋及其同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李某昌死亡、朱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少锋负责开车接送其他同案人,并没有直接持刀砍伤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少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李少锋通过亲属赔偿了2000元给被害人朱某,得到了朱某的谅解,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少锋通过其亲属向法院交了赔偿保证金10000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