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三大举措”落实“五字”方针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0-08-05 15:13: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刚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来说,如何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在社会矛盾化解上出举措、在社会管理上创机制、在公正廉洁执法上夯基础,充分发挥好各项审判工作职能延伸作用,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创先争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调整社会发展方式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在这种社会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社会转型期中,既有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又有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还有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社会效果的价值尺度,抓好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这个关键,按照“主动出击、整合资源、诉前调解、诉外止纷”的工作方法,通过创新机制抓调解,用高效的审判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息诉摆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按照这个思路,今年以来,我院结合当前黄山市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大发展大建设大跨越新形势下出现的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把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作为全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创新“三大举措”,落实“五字”方针,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7月份,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567件,审执结案件1321件,结案率为85%,调撤率达78.2%。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率上升10.2%,调撤率提升13.12%,上诉案件下降31%,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创新“三大举措”,就是针对目前黄山市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的矛盾凸显的状况,从缓解审判压力,实现案结事了目的出发,推出了“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举措。

  全面调解,即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对于来法院诉讼的案件,一律优先调解,实行案到即调,全面发挥好司法调解的整体功能和效益。为使“全面调解”功能作用凸显,我们做到“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发挥合力”,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主阵地的同时,加大速裁案件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解决机制,同时还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全程调解,即把调解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的全过程,注重诉前调解,加强立案调解,优化庭前、庭中调解,不放弃庭后调解,发挥联动调解,做到在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轻易放过一次调解机会,实现调解工作的无缝隙,尽最大努力让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诉前调解,案外止纷。具体由立案大厅和速裁庭负责,必要时由案件归口审判的业务庭“共同把脉”参与调解。同时,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组成由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法官组成的综合巡回法庭,巡回到纠纷案发地,“把脉问诊”“对症下药”。

  诉前调解中,更加突出能够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且不会产生“后遗症”的案件以及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社会涉及面广、矛盾成因错综复杂、当事人利益多元化,而且纠纷往往是“案中案”,如果单纯立案,往往会使法院“单兵作战”“背水一战”,即使依法裁判会引起执行、信访上访等一系列后遗症问题,并且涉及到补偿等行政问题也不易协商解决,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后果。

  当然,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分轻重缓急、审时度势地及时转入立案调解,根据诉前调解的工作状况理清头绪,然后“顺藤摸瓜”。对于转入诉讼调解的案件,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法官将案件争议焦点、主要症结一一告知承办法官,增强承办法官调解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同一案件重复劳动。承办法官充分利用送达、庭前、庭中、庭后等时机,把握住每一次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进一步争取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以及代理律师的支持,不同调解群体从旧情、亲情、邻里乡情、友情等不同层面汇向一个共同目标——调解言和,案结事了。

  全员调解,即强化每位办案法官调解优先的理念,院长、庭长、承办法官齐上阵,形成梯次调解模式,并指导法官助理、街道社区人民陪审员和执行协理员以及优秀书记员合力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好审陪执“三员一体化”功能作用,千方百计提高调解成功率,营造“全院人人想调解、能调解、会调解”的良好氛围。今年来,我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有80%共851件的案件有庭长、副庭长参与调解,有50%的案件有院长、副院长亲自参与或指导调解工作。目前,善于调解、乐于调解、精于调解已成为屯溪法院法官追求的共同目标。

  为使社会矛盾化解深入推进,我院还不断总结和推广能动司法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落实好“五字”方针,即在“能、动、实、细、效”上下功夫,使众多涉及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等社会影响面大、群体性矛盾特征明显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能不能调解,如何开展调解,怎样促成调解”,是今年年初,党组要求全院干警调解每一起重点项目建设纠纷和涉及民生问题矛盾纠纷的“三必问”。对此类案件,我们要求法官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首先放在诉前调解、案外止纷上,坚持调解优先,能动司法。以审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为载体,围绕一个“能”字、做好一个“动”字、落实一个“实”字、强化一个“细”字、重在一个“效”字,摸索创新出“审慎立案,诉调对接”和“主动出击、整合资源、诉前调解、诉外止纷”矛盾排查化解的新机制。

  围绕一个“能”字就是在“能”上做文章。“能”《诗•小雅•宾之初筵》中的解释是“各奏尔能”,即能力、才能。而现代引申为“能征惯战,会做,会完成”。化解社会矛盾要求我们不仅有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本领,而且还要“能”化“会”解,因地而异、因人而宜、因事而异地定纷止争。为抓点带面,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立案庭、民庭、行政庭等相关庭室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法官为成员的矛盾调处服务组,深入各个重点项目建设一线和征地拆迁现场,一线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同时,紧紧依靠街道社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法律调解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的密切配合,妥善化解纠纷。为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效,我们以绩效考核的调撤率、服判率为指标,对法官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质效作为评定法官业绩的重要参数,同时将法官群体中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及时提炼总结,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做好传帮带,使能调会解成为每位法官的基本功。

  如民庭及时总结了“望、闻、问、切”等“八字”调解法在全院推广。即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深入一线,实地查看了解情况中,在同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察言观色”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细心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尽快熟悉案情,实现“望”的目的;在调查走访中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同案件有关的资料,做到心里有数,做到“闻”的要求。其次要注意细心观察,善于分析,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了解和掌握他的真正目的,达到“问”效果。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症下药。因势力导,晓知以理,以求早日解决纠纷,完成“切”的功能。

  做好一个“动”字,就是在“动”上创机制、增效益。《说文》中的解释“动,作也。”就是要多管齐下地追化解矛盾效益的最大化。为此,在“动”中求效果,就要全面加强联动衔接机制建设,形成调解新合力。我们把合力挖潜放到了基层调解、执行陪审员、执行协理员网络化构建上,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了民事纠纷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和司法行政调解暂行办法,并在立案大厅设立了联合调解室。对所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和民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纠纷案件都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法官充分争取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和利用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执行协理员的人缘地缘亲缘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案外解决纠纷。

  同时,改变传统的审判方式方法,把法庭开进农家院和社区、建设工地,进镇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营,通过这“六进”活动,扩大“动”的效果,对一些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以“六进”方式及时转入诉讼调解,根据诉前调解的工作状况理清头绪,“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落实一个“实”字,就是办实事、求实效,在矛盾化解中戒虚务实,不拘形式、不走过场。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中,求“实”效的要求 。

  一方面切实关注拆迁征地户切身利益,对一些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婚姻纠纷、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以及邻里纠纷这种“案中案”所导致当事人不配合、不主动的纠纷,要理清头绪、抚平情绪,以极大的耐心和责任心,积极争取当地基层党委政府和其他组织的支持,为当事人分忧解愁,解开“心结”,消除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要围绕发展大局,给当事人讲清政策法律规定,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了结矛盾纠纷的“症结”。同时,建章立制,以制度确保“实”的时效性。围绕这个思路,今年来,我们在诉前调解中,坚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拓展便民服务范围,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实行昼夜、节假日不间断服务。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调解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坚持保护弱势群体,依法依情合理地促使相关组织和单位补足补齐各项费用,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到既要“为大局服务”,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为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实现办案效果的“双赢”。

  强化一个“细”字,就是要求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要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的矛盾调处中要慢查细究当事人逆反心理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探究拆迁征地户“心结”所在,细心观察每一次调解给当事人带来的细微变化,耐心做好每一件为民谋利之事,以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用真心真情化解矛盾。

  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是解决每一起矛盾纠纷的“金钥匙”,而社会矛盾的尖锐性、错综复杂性和反复多变性反映出当事人心理变化是一个复杂、反复、多因过程。

  当事人在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受心理支配,而且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反映形式。作为征地拆迁和重大建设项目纠纷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由于面临的往往是掌握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这种“官民”地位的悬殊易于在当事人心理产生“劣势”心理障碍,自信心理、斗气心理、疑虑心理是这类当事人心理表现特征。自信心理和疑虑心理的当事人总认为自己在与实力强势的行政机关或政府组织对弈中“吃亏”,所以寄希望与法院能为自己争得更大的利益以是自己得到“公正待遇”。

  对这种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问题,主观片面,斤斤计较的诉讼特征当事人,如果审判人员不掌握他们的诉讼心理,简单下判极易造成信访上访和缠诉现象。

  对此,公平公正地算好“明账”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其次明确责任,区分谁对谁错,一目了然地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心锐诚服。对于因心里不平衡、赌气而提起诉讼者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为双方消气撤火,在不挫伤当事的自尊心同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双方找台阶,解纷息诉。而作为腾空房屋、征用土地等被告当事人或非诉行政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心理上极易产生惊恐心理、畏惧心理、自卑心理和抵御心理,由于当事人心理上受到刺激,其情绪在纠纷发生后至执行过程中自然地要流露出来。少数纠纷激化到严重程度,当事人在暴怒、绝望的情绪影响下,极易做出极端性的行为如暴力、伤害等。

  所以,慰藉当事人心理,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步,对于自觉胜诉无望,自暴自弃,甚至破罐子破摔,对诉讼或非诉执行采取放任态度当事人更要防止事态蔓延和心理恶化。审判人员对这种心理的当事人更应注意严格审查行政机关证据、规范程序,对有瑕疵或程序不到位的应该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严明,决不能因其自卑,态度放任或逃避而不依法公正处理。对于在诉讼或非诉执行中采取稳(稳住对方)、拖(拖住对方)、躲(躲避法院)、赖(赖诉)的办法消极对抗的,则要百折不饶地做好工作,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减少对抗性矛盾的发生。

  重在一个“效”字,就是做好“效”文章,坚持“效”字为先。《淮南子•?务》说道“效亦大矣”,指的就是功效和效果,其内涵为结果的最佳状态。社会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就是要达到“人为本、和为贵、效为先”的社会状态。为坚持“效”字为先,我们做到弹好“五部曲”:

  一是坚持重点矛盾重点化解,确保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难点矛盾督促解决,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征地拆迁工作以及民生工程项目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热点纠纷及时解决,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四是坚持关注矛盾随时化解,推进司法为民服务举措取得实效;

  五是坚持矛盾问题销号解决,推进维护群众利益取得实效。通过这“五坚持五推进”和诉前调解,案外止纷,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诉讼之外,使司法为民的实效得到凸显,矛盾化解、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的实效集中在“效”字为先上,最终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不久前,我们调解了一起纷争三年的“钉子案”。2008年,王某在屯溪阳胡洽阳有幢面积为1277.66m2的房屋,属于一房产项目的拆迁范围,同时也是该拆迁范围内的最后一户。由于这尚剩的一户未达成拆迁协议致使该房产项目未能如期开工,也导致已经达成协议的80户拆迁人的安置房建设受到影响。开发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申请市房产局进行裁决。

  2009年10月,房产局作出行政裁决。因王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房产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拆迁涉及民生问题和城区建设,案件复杂,时间跨度长,未立案受理前我们专门派出了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协调处理此案。调解工作进行的异常艰难,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各诉苦衷,在补偿标准上互不相让。面对双方胶着的状况,该院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走访各方,在详细了解王某拆迁补偿事宜情况后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及时引导,给双方陈述利弊,释法明理。经过艰难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屯溪区法院在市‘十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出了力,有作为。”中共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程迎峰在来我院调研创先争优工作时说的话既是对我院审判调解优先、服务大局的做法的充分肯定,又是对我们化解矛盾纠纷、创新能动机制做法的最好诠释。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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