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2010-11-03 10:01: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盘锦频道 | 作者:朱学利
  随着法官核心价值观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公正、廉洁、为民三项法官核心价值各自应有的地位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自然成了法官热议的话题。大家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但就三个核心价值中,哪一项价值为核心中的核心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为民”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由是:(一)“为民”是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认为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二)“公正”、“廉洁”是“为民”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为民”才是根本目标。(三)有了“为民”的价值观,自然就能做到“公正、廉洁”,没有“为民”的价值观,就很难做到“公正、廉洁”。这种“为民核心说”的观点貌似合理,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在公正、廉洁、为民三者中,“公正”才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由如下:

  (一)这是由法律本身性质决定的。法律是为公正而设立的,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律的作用是划分曲直、惩恶扬善、定纷止争。既然法律是为公正设立的,那么,公正就应当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必然的首要追求。

  (二)这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法官的职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判,法官是争议的裁判员不是单纯为民的服务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是对立的,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为民不能无限度,更不能无原则;只有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法官才能成为称职的合格的法官。公正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它是对法官最基本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十七世纪英国的大法官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了法律,但这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就是正义的守护者和实现者,公正就是法官的生命和灵魂。 

  (三)这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决定的。老百姓打官司总是期望是非得到辨别、责任得到明确、利益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换言之就是其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洁和为民永远是跟在公正后面的附加要求。

  (四)这是公正、廉洁,为民三者关系决定的。法官执法过程中,如果把公正这门功课做到家了,行贿者失去行贿的意义和动力,不廉与贪腐自然就失去了市场;公正到家了,民之所愿得到满足,为民就落到了实处。所以,强调公正的核心价值,就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如果抛开公正而片面强调为民,则曲解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官的作用,实属本末倒置。  

  那么,做为人民法官,我们怎样才能更好的捍卫如同生命的公正呢?

  一是法官必须做到忠实宪法和法律,保持中立的地位。要求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干涉”等宪法法律原则,在当事人面前必须保持中立,恪守良好品德和道德操守,具备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做到刚直不阿、无私无畏、执法如山,不能有任何亲疏厚薄,不能受个人好恶、偏见和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干扰,保持不偏不倚的应有心态,塑造独立的司法人格。现实社会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处事不当、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执法活动中正义公理缺失的弊端,既破坏法律的尊严又损害政府的形象,更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群众的在感情上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如此,也就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形成了巨大障碍。现在司法领域里的执法工作最为紧迫的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会导致执法的天平发生倾斜,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与健康和谐的实现和维护。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切实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弘扬正气,准确地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实施和切实遵守。以蓬勃向上的朝气,刚正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坚决彻底地在依法严惩各种违法犯罪中尽好职责。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司法队伍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让事实说话,让程序上的“细枝末节”说话,执法干警要努力学习并运用好法律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公正执法的每一件事情做起,在构建社会和谐中做好服务。要在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上下功夫,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在不偏不倚中给群众以看得见的公正。如此,才能调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心尽力。

  二是法官必须做到维护实体、程序及形象公正,兼顾及时高效,全方位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要努力实现实体公正,法官履行职责中通过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通过裁决,公平正确地确认诉讼各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正的判决可以使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治,社会法律关系得到调整,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公正的判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公正的判决可以宣示正义,教育群众,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同时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程序公正的目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抽象的,程序是具体的、看得见的,我们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到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是务必保持形象公正。法官应当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并将法官的内在品质展示给公众,得到公众认同。当代法官应当具有举止庄重、语言审慎、不卑不亢、独善其身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官的一种风格、一种语气、一个表情、一种习惯甚至一个小小动作,都会让当事人对司法权威及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再次是要体现及时高效。英国有句谚语:“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只有效率才能更好的体现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作为法官就要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为民。在办案中,对案件不能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调不判、久执不结,否则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公正就会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中大打折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完整价值取向。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防止司法效率的过分迟延,而实现司法效率又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与结果,司法效率强调的是速度和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

  无论是以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前者损害的是法治的基础,后者损害的是法治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由于公正与效率都是相对的,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是为了追求总体的更高效率;有时追求效率而暂时抑制局部公正是为了追求全局更大的公正。把握公正和效率价值时代内涵,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求办案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培养办案能手,又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法院改革上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司法的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同时,要相应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法官还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一是要认真履行回避审判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就应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而依法进行回避。除此以外,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也应当依法及时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回避申请;二是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