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斌、邱洪峰、沈智伟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猥亵儿童案
2010-11-05 08:5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人苏斌,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邱洪峰,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某学院工作人员。

  被告人沈智伟,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某公司职工。

  2008年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苏斌为牟取非法利益,利诱程某、周某、万某、曾某等多名10岁至15岁的男孩,在上海市闵行地区的宾馆、酒店房间内拍摄淫秽片,并由苏斌通过网络,以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邱洪峰、沈智伟等人。2008年8月间,苏斌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邱洪峰后,先后两次将程某(1995年6月出生)、周某(1997年8月出生)介绍给邱洪峰,并将上述两人带至邱洪峰入住的闵行饭店,由邱洪峰对上述两名儿童实施猥亵,并从邱处收取人民币6000元。2009年2、3月间,苏斌通过网络认识沈智伟后,将万某(1999年1月出生)介绍给沈智伟,并为其登记入住闵行区格林豪泰上海江川酒店,由沈智伟对万某实施猥亵,四次共收取人民币7400元。2009年3月29日,苏斌被抓获,当场查获574张淫秽照片、78个淫秽视频。同日,沈智伟被抓获。2009年4月13日,邱洪峰接到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苏斌利诱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供被告人邱洪峰、沈智伟猥亵,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属共同犯罪。苏斌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邱洪峰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单位也愿意留用察看,进行监管,对邱洪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判处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苏斌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邱洪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沈智伟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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