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思考
2011-04-02 10:22: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新荣
  近年来,离婚案件缺席审判数量增多,许多问题日益凸显。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复合型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婚姻案件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解决。婚姻案件缺席审判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存在诉讼职能弱化和诉讼资源浪费等情况,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得以妥善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以统一。此种现象应加以重视。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三种类型

  1、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离家出走几年未归,或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亲友等均联系不到被告,原告离婚心意已决,只能公告送达。

  2、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接收应诉材料,但开庭时被告拒不到庭,事后调查缺席原因,被告不是选择逃避就是直接离家出走。

  3、原告开庭时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起诉离婚时犹豫不决,想借助法院给被告一个警示或威胁,并不想真正离婚,或者在开庭时不配合法院工作中途退庭。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成因分析

  1、城市化进程及人口流动化加剧。近年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因聚少离多出现矛盾,沟通存在障碍,没有及时消除,导致积怨加深。一方起诉到法院,另一方本能抗拒,或拒接收应诉材料或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缺席审理。

  2、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民惧官”的心理仍然存在,怕进法院,怕自己因为成为被告会对自己带来不利而选择逃避。

  3、当事人的抗拒心理。法院介入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抵触心理,婚姻问题是家庭内部矛盾,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何要诉诸 “公堂”,由此产生抵触情绪。

  4、当事人的摇摆心理。事实上,有些原告并不想离婚,可能是头脑一时冲动或是想给对方一个警示。

  5、骗婚、骗财现象。有些案件被告大都是云南、贵州等偏远地区,原告通过中间人认识对方,给付彩礼将其娶回,但没过多久被告就离家出走,再无踪影。原告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成立一个新的家庭。

  三、应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对策

  1、准备工作要做足。由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子女、财产,事前要多做沟通、准备、调查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通,消融当事人戒备情绪。送达应诉材料时要主动了解双方矛盾所在,能当场调解的当场调解,不能调解的告之出庭义务和不到庭后果。

  2、程序上要完善。联系不到被告时要主动去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询问邻居、村委会、派出所,做好调查笔录。公告送达要谨慎,也要防止久拖不办,要及时公告,公告地点不要仅限于报纸,在当事人户籍地、住所地都要进行张贴。诉讼程序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积极同妇联、民政部门、社区基层组织、村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进行沟通与配合,扩大他们对婚姻案件的介入权利,婚姻案件是家庭内部矛盾,争取让矛盾在法院外得以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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