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燕萍工作法谈当前基层法官审判思维的转换
2011-05-05 09:3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敬志恒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进入了高发期。社会变革日益深化,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新旧矛盾纠缠交织,新老纠纷频频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纠纷在人民法院集中,矛盾在人民法院聚集,问题在人民法院凸显,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问题越发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积极运用现有司法审判资源,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也就成为了一个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陈燕萍工作法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树立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样板。该工作法是陈燕萍同志在十几年基层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在长时间贴近群众的司法服务中摸索出来的为人民群众乐于接受、认可的工作方法,不仅能够充分利用法院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审判服务质量,而且有效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陈燕萍工作法之一: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人民群众来到法院寻求司法服务,为的就是能够向法官说说心里话,让法官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评判。陈燕萍同志始终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耐心倾听诉求,温情接待来访,客观公正答复,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有效地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顺利化解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而反观一些负面事件,当事人之所以不断上访,矛盾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我们某些法院干警群众观念淡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严重脱离群众所致,与陈燕萍工作法形成鲜明反差。我们应认真贯彻陈燕萍工作法,用像对待亲人一样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要尽可能给群众创造一个好的倾诉环境,留出足够的时间认真听他们说话,给他们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情感认同,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陈燕萍工作法之二: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在不少案件中,涉诉群众败诉仅仅只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证据意识欠缺。单纯的判决败诉,不仅不能起到较好的息诉效果,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发矛盾,小纠纷有可能会酿成大矛盾。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应学习陈燕萍工作法,不轻易下结论、作判断,而是积极走到群众中去,深入调查,通过实地勘察,现场办案等方式,及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同时,还要合理行使法官职权,认真指导举证能力较弱的群众,严格审核相关证据,尽可能让纠纷双方心服口服,从而息诉服判。

  陈燕萍工作法之三: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尽管经过多年的司法宣传,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基于各种原因,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依然较弱,特别是对法律条文上的语言和法律术语的理解。作为法官,就不能单纯地向群众讲述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而是应该学会陈燕萍工作法,将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转化为群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认真辨法析理,将普及法律知识和情理风俗有机地融入到审判服务中去,逐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真正让群众了解法律、理解法律,能够知其然更知所以然。在解决群众纠纷的同时,进一步增进法院审判的公信力。

  陈燕萍工作法之四: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审判工作无小事”。法院任何一项裁判都可能会对群众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那么,如何让群众信服裁判结果就成了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我们应学习陈燕萍工作法,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结案方式,带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通过认真、耐心、细致的调解,切实化解纠纷。此外,对于判决的案件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继续跟踪跟进,不断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理顺群众的情绪,积极采取走访等形式,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审判服务充满了人文关怀。

  陈燕萍工作法是新时期以“三个至上”为指导,体现能动司法要求、贴近农村社会实际、符合基层司法审判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反映了基层司法权的实际状态和运行轨迹,合理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对于当前基层法官审判思维的转换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大力倡导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陈燕萍工作法,切实做到能够像陈燕萍那样把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大局,把执法办案变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行动,从而赢得群众信任,提升司法公信,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