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协议书
2011-12-09 11:19: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制造商名称: KDSZ

  注册地点:____

  (以下简称制造商)

  代表商名称:_____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____

  (简称代理商)

  1.委任:

  兹委任ABC贸易有限公司为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报道本地区综合市场概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商定的方式,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

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KDSZ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KDSZ应是唯一的公证人,

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结算总价值____%的佣金,逢

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

后支付。

  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时,必

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KDSZ的职责

  KDSZ应: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

得泄露商业秘密。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

,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

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回求KDSZ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

经KDSZ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

  9.终止:

  不拘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

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

露KDSZ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

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如对仲裁员各持己见,则暂由海事仲

裁委员会主席临时指定仲裁员。

  KDSZ ABC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____ 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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