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热点法治事件:"法"与"情"交锋不断
2011-12-29 16:35:04 |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2月29日电 (作者 邓永胜) 离婚后房子该谁?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法律该不该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见死不救需不需要论罪?在2011年的法治热点事件中,“法”与“情”的交锋不断。而在有关国家法度与家庭婚姻、亲情伦理、社会道德关系的广泛讨论与反思中,中国的法治进程悄然推进。

  婚姻家庭篇:

  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上日程

  争议点:“家丑外扬”是否有悖伦理? “婚内强奸”应否入罪?

  事件: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殴妻丑闻曝光后,舆论随即对家庭暴力掀起新一轮围剿,以法律手段遏制这一社会毒瘤的呼声日渐高涨。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为遏制家暴行为,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10月,反家暴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

  众议:对于反家庭暴力立法,如何确保执行力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有评论认为,有效制止家暴,应设法让施暴者认识到行为本身的错误,从而避免重蹈覆辙。

  同时,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很关键,不管有无立法,反家庭暴力都应是全社会共同的认识,也是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

  除此之外,针对反家庭暴力立法,“家丑外扬”的方式是否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内强奸是否入刑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专家点评:针对诸多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夏吟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家暴问题上,“家丑不外扬”的观念是错误的,不能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就纵容违法行为。在方式上,可以综合运用保护令,心理矫治等方法避免家暴发生,同时可建立多元机构的干预机制。

  对于“婚内强奸”的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表示,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婚内强奸者一般不宜追究刑责,但对严重违背配偶意志的,可以强奸罪处罚。

  他并建议,可将婚内强奸犯罪规定为自诉罪,即以被害人自己要求追究为前提,除非被害人自己无法或不敢追究,方可变成公诉罪。

  婚姻法新解释争议余波未平

  争议点:婚姻法新解释纵容男人出轨?能否改变渐趋物质化的婚恋观?

  事件:“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中旬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为法院审理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保障个人财产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不受侵害等方面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众议:这部司法解释甫一出台,即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破坏了夫妻感情,明显偏向男性,对女方不公平。

  新解释施行后,多地出现婚前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亦引发各方关注。人们担心婚姻法新解释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伦理。

  也有网友看到积极方面,认为新解释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做明晰规定,将改变当前过于看重物质基础的扭曲婚恋观。

  专家点评:对于诸多争议,夏吟兰教授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只是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断案标准,所针对的亦是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的夫妻。受到如此关注,与当前离婚率升高有关。

  至于婚姻法新解释能否改变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良婚恋观,夏吟兰表示,新解释确实在倡导妇女自立自强,但婚恋观的形成受多重因素影响,并非一部司法解释所能改变。

  夏吟兰直言,当前婚姻物质化趋势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变化,是社会现实状况导致年轻人对金钱的追逐。“事实上,在当前社会,仅仅裸婚是不够的,婚姻确实需要一些物质基础。”

  子女“常回家看看”或将成法定义务

  争议点:道德问题能否用法律强制?“常回家看看”如何抚慰空巢老人?

  事件: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在此情况下,立法机关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即是备受争议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目前,虽然全国性立法尚未明朗,但地方立法业已先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回家看看”、禁止“啃老”、老年人再婚自由等柔性关怀全部进入法规。

  众议: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争论由来已久, 支持者认为,用法律手段,让子女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立法保障,也是对社会敬老之风的弘扬。

  反对者则指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为这一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更有人直言,如果不孝顺,即使强行逼迫回家,跟父母吵架,还不如眼不见为净。

  专家点评:面对争议,有学者解释说,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夏吟兰教授也赞同"常回家看看"入法。她说,在当前社会老龄化加速、空巢老人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更有现实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渐趋完善,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主要是精神赡养。

  她说,中国人向来重视天伦之乐,父母为子女付出太多,子女“常回家看看”实乃人之常情,这种立法也符合中国国情。

  社会伦理篇:

  刑诉法拟免除被告人近亲属作证义务

  争议点:“大义灭亲”不再被鼓励?是否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事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年8月份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备受法律界关注。其中新增有关“不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引发颇多讨论。

  众议: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得到广泛支持。有评论指出,家庭稳定是社会的基石,需要在打击犯罪与家庭稳定中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更有人建议修改刑法,规定“包庇罪”的主体不包括亲人。

  同时,亦有观点认为,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应继续得到鼓励。

  针对刑诉法的这一修改动向,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大义灭亲”的行为不再被鼓励?一旦付诸实施,是否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专家点评:“不能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去作证和大义灭亲并不矛盾。”对于网友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如是表示。他解释说,刑诉法并没有禁止被告人近亲属在法庭以外去作证,更没有禁止他自愿去作证。

  对于刑诉法的这一修改内容,顾永忠指出,人际关系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亲属关系,如果让一个家庭成员在法庭上指责另外一个家庭成员犯罪,这是有悖人性的。

  顾永忠介绍,刑诉法只是明确办案机关不能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去作证,并没有禁止在法庭以外作证,更没有禁止自愿作证。因此,新规定和“大义灭亲”并不矛盾。

  刑法修正案(八)原则确定“75岁免死”

  争议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人犯罪将因此有恃无恐?

  事件:中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今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明确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便是此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75岁免死”条款。

  众议:作为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政策,“75岁免死”早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即已备受关注。

  很多网友认为,75岁以上老人如果免死,将会带来不利的社会效应。“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杀手组团”、“老人敢死队”等说法一时充斥网络。

  有评论指出,高龄老人杀人免死,其人性化的一面可以接受,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某一个被告人,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例外情形,并最终颁布施行。

  专家点评:针对 “75岁免死”引发的争议,刘仁文教授归纳过反对者的三大理由:一是担心如果规定免死,会导致老人犯罪上升;二是怕有人钻老人免死的空子,利用老人进行犯罪;三是有人认为,贪官是老年人中涉死刑的高危群体,老人免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贪官免死。

  官方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全国每年不超过10起。因此,有学者认为,立法规定“75岁免死” 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并不必然导致老年人犯罪率升高。

  刘仁文认为,刑法的这一修改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其与社会上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不符。他说,在长期强调刑法打击犯罪功能的同时,还应唤回公众的宽宥平恕之心。

  小悦悦事件催生“见死不救”入罪争议

  争议点:道德问题刑法化是否恰当?如何减少“见死不救”发生?

  事件:10月13日,广东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当街遭两车连续碾压,整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路人都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其母亲。在经过医院数天的抢救后,小悦悦最终伤重不治。

  小悦悦事件引发各界反思,“社会道德滑坡”的说法屡屡见诸报端。 很多人期待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为滑坡的道德和良知筑牢底线。其中,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等行为入罪。

  众议:对于“见死不救入罪”,多数专家持反对意见,认为法与道德不能随意模糊。不应在恶性个案影响下,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刑法化。

  亦有媒体指出,如果“见死不救”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也有评论认为,“见死不救”不宜入刑,但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让见死不救者承担其他责任。

  专家点评:针对这一争议,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啸认为,法律与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而刘仁文教授则表示,在当下,见死不救频频发生,不能再一味地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野,而要发挥法律的纠偏作用。

  他说,通过法律纠偏,应是多管齐下,如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者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对因见义勇为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要确保其本人和家属的生活无后顾之忧。

  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入罪,刘仁文表示,目前中国的刑罚总体偏重,刑罚机制不顺畅,因而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相关问题可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得以解决。

  结语:

  2011年,中国宣布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此为标志的中国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在国家宏观层面之外,法律关涉每个公民的具体生活,在这一年里,民众为6000万人免缴个税而喜,为见死不救事件中的冷漠而怒,为慈母无奈溺死脑瘫亲生子而哀,为“老人倒地无人扶”而忧……

  法律确立规则,法律规范行为。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当法律遭遇道德情感,必将会面临诸多无法回避的议题。国家的法治进程将会在立法者、学界、公众的多重辨析讨论中继续前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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