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涵和践行举措
2012-01-09 14:02: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平水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

  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指公正、廉洁、为民。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根本,三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构成一个新的价值体系和有机整体。公正是统领,是终极目标;廉洁是内在的操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修养;为民作用于目的性,是外在的。” (卓泽渊语)。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法官的职业操守;“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

  司法的卓尔不群在于每一次司法都要伸张正义。公正正是司法的精髓和灵魂,是司法责无旁贷的重大使命。没有公正,便没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天然属性和价值功能,司法肩负着是公正降临尘世的使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矫正司法。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避难所,当事人应该在司法的竞技场上各得其所。否则在老百姓看来,如果连司法连起码的公正底线都不能保证,司法的各项工作又如何能让人信服,必然,司法也只有做到公正,才有可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和尊重,最终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反过来讲,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的最后手段,一旦司法失守,老百姓就会悲观失望,非常规的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所以司法公正关系到民众的合理诉求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面,关系到司法良好局面能否一如既往的向前发展。

  廉政不仅仅是党的一贯作风和优良传统,也是人民判决司法公正的重要客观标准,更是法官内心伸出对法律的一种坚持与信仰。如果把公正比作大厦,那么廉洁就是堆起公正大厦的一砖一瓦。廉洁是对法院自身环境和法官自身素质提出的要求。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权威的“致命伤”,不廉的背后往往是不公,队伍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司法能力而是在司法廉洁上。换句话来讲,有了廉洁,才能树立公正。没有廉洁,也很难做到公正。试想、没有廉洁心,责任心、事业心从何而来?诚然,法官只有保持崇高的社会良知、令人敬仰的伟大品格,无懈可击的职业道德, 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止恶扬善激浊扬清,才能排除外界的合理怀疑和一切闲言碎语。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所有权利都将落实在纸面上难以实现,那么国家也必将面临着制度和秩序的崩溃。可见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权威、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长远来看,也关系党的廉政建设和国家安危。

  至于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更是显而易见,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司法体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工作者是人民权力的行使者和受托者,是人民群众利益的看守者和维护者,可以说,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群众利益开展的,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司法工作中缺少了“为民”,一切都是作秀或者空洞无物。毋容置疑,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为民性。司法为民更直接表达了司法的价值功能,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人,为了民。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只有司法为民,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正当性,才能使司法符合历史规律,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助推器”,才能使司法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利,在维护稳定、保障人的自由和创造上发挥重大作用。只有怀着为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以人民为中心来开展。司法权力是权力体系的一部分,也必然要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为了一切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司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能发挥对人民群众的价值和作用,那司法将是一无所用。为民就是要求司法以人为本,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以此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工作制度、原则、方法、措施上广泛推行或体现便民利民、亲民爱民的司法活动。在法院的各项环节(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中,在法官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发挥能动作用,尽量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诉累,增强服务意识,取信于民取悦于民,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所带来的实惠。

  二、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举措

  理论的价值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理论只有用在实践中,才有说服作用。一言以蔽之,理论的生命在执行,在于贯彻落实。没有执行等于没有理论,所以认真对待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避免空对空,确保执行落地有声。笔者认为如何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是一个孤立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靠法律自身的完善,还要跳出法律之外寻求其他配套措施的齐头并进,做好对接工作。简言之,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并且不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

  制度层面: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的“助推器”。只有形成了一整套好的规章制度,有了强有力的全面系统的制度保障,才能确保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得以贯彻落实。要加强制度安排,健全规章制度,按制度办事,加强司法制度改革。比如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审和复查制度、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内外部联合监督制度、法官廉政备档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不打折扣的岗位问责制度来推动法官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

  监督制约方面:严是爱,宽是害,监督就是最大的爱护最大的进步。监督是一双无处不在的火眼金睛,帮助我们司法自身不断查漏补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演化自觉自律的经常性活动,同时司法也只有处于公开状态,暴露在阳光之下,暴露在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司法的黑箱操作、内幕交易,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浪费和不公。只有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廉洁,才不使公正、廉洁的口号沦为一句口号。简言之,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权力异化和权力腐败,这是千古规律,所以要想为民、廉洁、公正,必然监同行。所以要实施开放式监督,扩大外围参与,由被动接受监督转变为主动邀请监督,要继续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多元多层的监督体系和评判体系,拓宽法官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新闻媒体理性介入机制,邀请人大执法监督,大力推行案件公开旁听,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发挥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大家给司法揭短挑刺亮家丑;常怀敬畏之心,常惧法纪之威。只有这样,法官群体才不为物役,不为金迷。

  自身建设:赢得别人评价的最好办法,是充实自己。要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能仅仅依靠外部监督,最主要的还是要提高自身免疫力,不断强化自身条件,做大做强自身能力和素质。不间断审视自己反思自己,多从自身找原因,养成自觉意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比如,要不断抓思想抓教育,进行意识形态教育,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开展廉政建设,完善廉政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加大判前判后明法晰理工作,判后的帮教跟踪工作;做好案件评审和错案排查机制,对于重大案件判后启动再审查,发现错案及时更正;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开通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绿色通道;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审判经验交流会,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

  【结束语】当前提出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应运而生,是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的必然历史选择。这个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法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取向,是对法官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

  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每个法官内心深处的一杆秤,更是日常行动的指南,只有把司法核心价值观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才是真正意义的领悟。否则,只能是纸面上的象征意义的宣言。社会转型,法官面临着形式各样的考验,也只有高举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伟大旗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司法核心价值观健行到工作中,落实到岗位上,才能使司法朝着更好更优更美的方向发展。

注释:

  [1]钟兴华:发挥司法核心[1]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能力建设的关系为视角

(作者单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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