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国际买卖纠纷案审理走进高校
2012-02-23 16:41: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卜劲文 王力夫
  一家德国烟花销售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拖欠中国企业86万美元货款5年多。2月20日,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0名法律系学生现场学习国际私法。

         案情:86万美元拖欠了5年

  2002年至2006年,原告深圳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国某烟花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合作烟花进出口业务。合作以来,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本金将近86万美元。原告深圳某责任公司将德国某烟花销售公司、于某告上了法庭。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至今。被告不能提交任何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长达5年的时间后才提交了一份公司破产的证据。

        审判:证据不足,破产不予考虑

  “虽然被告提供了一份公司破产的证据,但该证据中无该债权债务的记载,无该笔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且被告于某个人购买了德国某烟花销售公司,于某新成立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商标等公司信息与原公司完全同样,是自破自买!这样的事实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德国某烟花销售公司和于某个人企图通过恶意破产的事实合法免除其债务的行为也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破产不免责的立法本意。

  审判长胡冬华表示,第二被告未能向本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第一被告已经在德国宣告破产,因此破产是否存在且破产的后果在德国方面文件没有得到本国承认的情况下,本案不予考虑。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烟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88.8万元,被告于某与被告烟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温馨提醒:对于一人公司要注意避风险

  “本案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即诚实信用。”一直旁听的法学院副教授王葆莳博士提醒,我国企业在涉外经贸往来中,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选择,最好确定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本案中因为管辖权的问题走了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三个程序,花费很多时间,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浏阳,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长沙中院管辖就简单很多。二是要注意调查交易对方的资信和规模,对于一人公司要特别注意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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