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营业遭干涉索赔 疑他人作梗无证被驳
2012-03-14 09:53:45
     中国法院网讯 (高兵 李慧凤)  苏师傅的餐馆在正常营业期间,被突然闯进的一行人强行干涉,他们收起店内桌椅,要求苏师傅停止营业。在得知是高某与妻子王某二人从中作梗时,苏师傅诉至法院请求高某、王某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 000元。3月1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依法驳回苏师傅的诉讼请求。

  苏师傅的打工生涯终于结束在了2011年的4月,至此,他用几年辛苦攒下的钱租下了位于新郑繁荣街某路段的两间门面房,开始了当老板的日子。苏师傅的这家拉面馆,在经过了购料、装修后,于2011年6月9日取得了从事餐馆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餐馆开始正常经营。因地处位置优越,几个月下来餐馆生意渐渐红火起来。可是,好景不长,2011年9月20日,在苏师傅的拉面馆正常营业期间,一帮人突然闯进店内,将餐馆营业用的桌椅放到一块,并把双人床一张及跑步机一台强行放入店内,要求苏师傅停止营业。从前来闹事中的人口中得知是高某与王某二人从中背后指使,虽苏师傅报警后警方对其部分人员做出处分,但对于赔偿部分,并未提及,于是苏师傅将高某、王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高某二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另查,苏师傅提供李某证言一份、租赁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苏师傅于举证期满后提交要求法院调取新郑市公安局的接处警记录的申请、要求对其营业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及提交照片12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结合本案,对原告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鉴定申请及照片因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而不予质证;本案中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故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原告仅依据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实施了阻止其营业的行为,且被告也当庭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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