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微博名誉维权案一审宣判
2012-03-20 10:31: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元春华 邹节辉
  网上微博发生“口水仗”,竟然“亮晒”对方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等,是否构成侵权呢?3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该院对江西首例微博名誉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杨毓婷停止对原告吴芳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原告的评论内容及原告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并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http://weibo.com/u/1853818183)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芳的道歉函等。

  去年12月6日,吴芳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抚州名人(雕塑)园建造得像故宫,对面的市政府乍一看像天安门。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樟树、银杏等名树林。还有石林,抚州真有钱!”当晚,有感而发的吴芳在自己“吴越芳舟”的微博上写了上面这段文字。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她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之后有数位网友对此条微博进行评论,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各自的看法。然而,吴芳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在评论时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即本案被告杨毓婷)的言论最为偏激。吴芳当即进行了回击。随后,双方你来我往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月8日,吴芳挂出“休战牌”,将“透明杨小喵”等几名言辞激烈者拉入黑名单,希望终结这场微博“战事”。

  让吴芳没想到的是,事件发展后果远超出她的意料。12月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吴芳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同时,还将对原告吴芳的评论“新法制报社抚州站记者吴芳,无素质污言秽语泼妇骂街抨击两位无意评论她微博的博友,心虚?炒作?还是本来素质就如此?”链接到原告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原告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吴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透明杨小喵”微博主是被告杨毓婷后,于去年12月27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在《新法制报》及其微博官网发布经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庭审中,双方就原、被告是否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吴芳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杨毓婷委托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本人未出庭,但庭后,被告杨毓婷自认了微博上“透明杨小喵” (http://weibo.com/u/1853818183)的身份。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等部分媒体经法庭许可,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属于广义上个人的隐私。网民在其私人微博上享有撰写文章,分享经验、交流思想、发表评论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的微博行为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杨毓婷在网上披露原告吴芳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特别是将部分贬损原告的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原告的同学、同事微博上及原告工作单位的官网上,属于明知会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为之的行为,该行为对原告吴芳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原告吴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同时认为,原告吴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一元钱的精神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当事人双方均未出现在法庭,而是由各自代理人代领了判决书。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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