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擅自采挖银杏树 两男子盗伐保护植物获刑
2012-04-07 13:45: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张芳 陈琳 章胜荣
  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两被告车某某、陆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车某某和陆某某均系房县人。2010年11月,车某某经陆某某介绍得知竹山县某乡境内有银杏树,便前往实地看中了该乡境内的三棵银杏树。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车某某与村民达成购买银杏树的协议,并当场支付了购树款。次日,车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雇佣当地村民和组织机械开始采挖银杏树。采挖过程中,陆某某负责现场指挥操作。2011年1月7日,车某某和陆某某在对第二棵银杏树采挖泥土时被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车某某和陆某某采挖银杏树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陆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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