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三步”强化执行款物收支管理
2012-05-22 16:1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唐德波
  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国家的各项财会制度,重庆铜梁法院采取“引监督”、“强协调”、“细工作”三步规范执行款物收支行为,防止司法不廉行为发生。确保每一笔执行款物收支合法、合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

  引监督。执行员将执行款物收取后,及时存入该院开设的执行款专户,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填写《执行款物支付意见表》,交由内勤核实,内勤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意见。监察室派员从案款收支、利息及执行费计算等方面行进审查,认为无异议的,内勤则持《支付通知书》报领导审核。所有程序完成后,由内勤向当事人出具《支付通知书》和《付款凭证》,一改过去承办人向当事人出具《支付通知书》的工作格局,实现案款收、支分离制度。通过层层“关卡”,确保案款收支于法有据,隔断执行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联。监察员参与案款收支管理为该院廉洁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强协调。积极与各金融、养老机构等部门沟通协调,对于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的案款,要求各机构迅速划拨至法院开设的执行款专户,提高执行兑现率;积极与该院财务室沟通协调,内勤对每一笔案款的来龙去脉建立台账、明细,与财务室数据保持一致,避免“糊涂账”。同时对财务室每一笔到账通知,做好登记工作,扣划或提取的案款到账后,提醒案件承办人及时填写《执行款物支付意见表》。

  细工作。内勤在执行款到账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特别授权)发出领款通知,并告知领款手续。如果电话通知未成功的,内勤则采取短信方式,提醒申请人,有时短短几行字,比打电话更有效,当事人也看的明白。同时,对已通知而一直未支付的案款,做好备注工作,防止因迟延支付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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