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上有钱不还 拒绝履行罚款五万
2012-06-13 16:10: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彭媚媚 熊尹亮
  公司银行账上有钱不还债权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被法院处以罚款。6月1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江西景泰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并顺利执结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1月17日,江西景泰公司、江西华祥公司与江西绿色家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绿色家园公司承包施工某高速公路D3合同段的生态防护工程。2011年6月15日,因景泰公司、华祥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向吉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2日,吉安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绿色家园公司支付工程款67万余元及其逾期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在陆续付款58万余元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遂向吉安县法院申请执行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近18万元。

  2012年3月17日,吉安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江西景泰公司、江西华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承办人告知书等执行文书。法院专递邮寄至景泰公司的法院专递送至景泰公司时,该公司员工以领导出差为由拒签,导致执行文书无法送达被退回。此后,法院经多次找到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后法院查明,江西景泰公司在建设银行有足额存款可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江西景泰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置之不理。为此,吉安县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江西景泰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对景泰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强制扣划措施,最终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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