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枪ATM机旁抢劫 逃窜时被撞倒终领刑
2012-06-27 10:06: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阳县频道 | 作者:黄宪伟 王改玲
  深夜“潜伏”在银行ATM机房旁边,持假枪威胁取款人实施抢劫,孰料在逃跑过程中被车撞倒,受到了法律惩罚。6月2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被告人董用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年43岁的被告人董用庆系安阳县西部人,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12月,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无固定收入,手头拮据便有了抢劫钱财之念。今年2月9日夜,被告人董用庆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手持仿真手枪来到安阳县水冶镇一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旁预谋抢劫取款人员,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用庆伙同张某持仿真手枪和匕首等物,将冯某刚取出的8000元现金抢走,随后,又将冯某的银行卡抢去,逼冯说出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内取走现金10700元,为防止冯某报警,还将冯某价值617元的手机抢走。得逞后,二人疯狂逃窜,被害人冯某则立即驾车去追,将董用庆撞倒后,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追回现金99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用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用庆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共计19317元,已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参照河南省确定的“数额巨大以15000元为起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董用庆抢劫数额属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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