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四项措施促进调解案件自动履行
2012-08-08 15:2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乡频道 | 作者:陈艳 周鹏
  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促使对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而又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调解公信力,今年以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今年1—7月该院以调解方式结案362件,无一件因当事人不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100%。

  重视调解书的当场履行。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阶段,要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促使义务人当庭履行,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增设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在制作调解书时,要求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保证条款,引导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保证兑现承诺,促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强化办案法官对调解书法律效力的释明责任。审判人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

  坚持案件回访,力促自动履行。对调解后未如期履行或判决后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通过电话、短信、家访、判后答疑等方式进行案件回访,及时告知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缓和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分析利弊得失,督促其尽快履行,增加服判息诉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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