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院要求抓执行节点控制防消极懈怠
2012-09-10 11:02: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 作者:孙德江
  为防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消极懈怠执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并将执行进程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

  按照最新的规定,执行权将被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行使。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以往由一名执行人员执行到底的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由于案件执行具有高度的时效性要求,为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锦州中院规定,执行人员在接办案件后,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案件执行的效率。

  此外,案件在执行过程的不透明,一直备受当事人诟病。为此,锦州中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涵盖立案、执行准备与财产查证、财产变现及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异议的审查与裁决、案款给付与结案等执行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执行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同时,将案件的整个执行过程全部公开,把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执行法官还会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和解、中止结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明确告知执行中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案件未能如期执结,也会告知原因及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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