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法院和谐执结十九年合伙债务纠纷
2012-09-18 11:2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毅
  9月17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成功和解执结一起长达十九年的合伙债务纠纷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申请执行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粟某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30日作出的(1993)龙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1日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龙胜法院立案执行。

  该案纠纷源于1988年申请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开采黄金,众合伙人协商一致以申请人粟某福之名义向银行贷款3000元人民币购买机械设备等用于开采黄金。之后,由于保管不慎致使所采得的黄金丢失,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为此,申请人粟某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众合伙人共同清偿合伙债务。经法院调解,申请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人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应当履行的具体时间。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部分合伙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人粟某福自身法律意识和债务意识亦不足,遂至今尚欠银行本金350元,利息6654.52元。

  面对这起时间跨度长,债务人众多的合伙债务纠纷案,执行法官认真调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寻找案件突破口,在找准案件的症结后,即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向其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释明法律后果,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讲到个人的信誉和诚信。通过执行法官近两小时地耐心释法析理和说服教育,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至此,这起纠缠双方十九年的合伙债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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