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理之探析
2012-10-18 09:1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频道 | 作者:黄占钦
  论文提要:审判流程管理是在网上办案的基础上,立案庭、审判庭和其他组织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卷宗移送、归档等环节,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监督、指导、协调的系统管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上办案”的主要内容,它依托审管执行系统管理软件,推进网上办案,通过加强案件节点的动态监管,以优化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目的,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审判流程管理是一个的系统工程,立案庭、审判庭是责任主体,档案管理部门是协助主体,审判管理部门是监督主体。审判流程管理要遵循法治原则,对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要遵循协作原则,明确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相互协作;要遵循同步原则,实行同步录入、同步扫描、在线审批,对办案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立案、案件排期、文书送达、保全裁定、公告事项、保障职能和监督职能。目前审判管理的不利因素是人员力量不足、协调配合较差、认识存在误区。因此,健全审判流程管理的配套机制,要在审判程序的立案、分案、审理、裁判、执行、案卷归档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明确各节点的监控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执行期限的全程监督职能,并通过加强审中监督等有效措施,以监督促公正、保质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节点控制,切实强化合议庭职责,进一步完善分案制度,完善审限审批制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以下正文:

  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审判管理系统软件研发日趋成熟,“网上办案”水平大幅度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网上办案的基础上,案件从立案开始到执结归档之前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一系列有效管理的总称。具体来讲,就是立案庭、审判庭和其他组织以优化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目的,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运行环节的不同情况,依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监督、指导、协调的系统管理,对案件的审理实施全面跟踪管理的一种方法和制度。

  一、审判流程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设置流程节点,对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进行细化规定。

  (二)协作原则。明确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卷宗移送、归档等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三)同步原则。法官办理案件的过程反映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实行同步录入、同步扫描、在线审批,对办案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二、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审判流程管理的目的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目前流程管理也是处于改革试验阶段,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流程管理的模式决定其内容和范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审判流程管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一立案

  由立案部门统一行使包括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

  (二)案件排期

  一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二是根据法官素质的不同状况,合理确定审判组织,规范案件分配;三是综合具体案件和诉讼法所规定的答辩期限、法定审限等情况,科学确定首次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四是按照“对案负责制”的原则,确定提供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及速录员。

  (三)文书送达

  本着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分别以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等。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或有关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及有关的裁定、决定等。三是对定期宣判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给原、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通知当事人按期到庭领取法律文书,由办案庭办理有关的送达手续,当事人未按期到庭领取法律文书的,在法定期限内派员送达。

  (四)保全裁定

  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在开庭审理阶段提出上述申请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然后送立案庭负责执行。

  (五)保障职能

  即立案庭负责一切从属于案件审判的司法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开庭时间提前准备审判法庭,负责一审结案后的案卷装订工作,上诉案件的案件卷上呈、接收工作,生效案件的送查、归档工作,有关审判信息的综合工作等等。由此,不仅保证了整个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为领导全面、及时掌握审判动态提供了信息保障。

  (六)监督职能

  1.对案件审判流程的具体运行及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建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登记表,分别对立案庭内部的工作环节和立案庭与其他庭室之间的衔接环节进行管理。“登记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流程中每个环节涉及的审判及其辅助性工作事项,完成该环节所包含的事项的期间,案卷材料及流程执行运行交接时间等。“登记表”从案件立案开始启用,由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负责填报,到案件归档时填报完毕。既加强了对流程运行和办案期限的管理,又保证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合法性。

  2.对程序执法实施监督。即通过“各类案件排期开庭审理进度表”和计算机管理的审判信息,按期对有关审判庭是否按期开庭、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判等情况全面监督。

  3.强化审限监督。即立案庭通过届满一定期限案件分别发出“催办通知书”和提请院长签发“督办令”等形式,及时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以杜绝无法定事由超审限问题的发生。

  三、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主体

  审判流程管理是一个相互配合、支持和监督的系统工程。审判流程管理要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实现人员,机构与职责的统一。根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既相区分、又相联系的原则,应当由法院内设机构的审判管理部门与各个办案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审判流程管理职责。

  立案庭、审判庭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本庭工作人员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案行为,分析本庭审判流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档案管理部门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协助主体,主要负责案件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的归档检查、接收、督促和保管、借阅。

  审判管理部门是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担负下列工作职责:

  (1)动态跟踪、分析本院审判流程信息;

  (2)及时向本院立案庭、审判庭、档案管理部门通报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协调解决;

  (3)定期向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报告审判流程管理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控、协调、指导、评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四、审判流程管理的不利因素

  (一)人员力量不足。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加上近年案件大幅上升,审判一线法官压力非常大,许多法院把法官充实到审判业务庭中去,致使立案庭人员锐减,有些法院不得已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变通执行。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致使对审限跟踪工作做得不到位。

  (二)协调配合较差。立案庭与其他办案业务庭中间因立案是否正确、分案是否恰当、文书由谁送达、诉讼保全该谁办理、立案调解是否影响办案庭调解率、网上立案信息录入分工等问题,时有争执。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判业务庭的关系协调有时不好。有些法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后,原来自由随便的业务庭办案人员面对来自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审判流程管理监督权,普遍不适应,甚至思想抵触,行为不配合。

  (三)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审判流程管理打破了法院内部各部门原有的职能分配和利益格局,对审判管理权的重新分配与制衡机制的建立,使有的审判部门的同志认为自己原有的行政管理权限被弱化,对这项改革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因此,目前对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深入,推行到什么程序,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未能取得高度一致的认识。有些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出现了反复。

  五、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问题

  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必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注重制度的监督制约,而忽略了制度的系统性;二是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未能完全克服原来审判中的弊端,未能有效解决办案效率低下,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三是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在统计数据上存在漏洞。业务庭结案后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审判管理办公室,以及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业务庭上报的数据与审判流程管理显示的数据有出入,使得流程管理的效能大打折扣。

  六、审判流程管理的配套机制

  为全面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流程一体化管理职能,促进整个审判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廉洁,与“大立案”机制相互适应的,建立和完善“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执行期限的全程监督职能,并通过加强审中监督等有效措施,以监督促公正、保质量。

  (一)立案。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决定立案。在立案审查期间发现存在信访稳定重大风险的,应当报请立案庭庭长、副庭长协调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立案受理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决定:(1)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发回重审、再审的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受理;(2)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诉讼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决定受理;(3)下一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应当自收到请示及卷宗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立案庭庭长、副庭长批准,可以先登记处理再决定是否受理:(1)对当事人起诉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协调化解的;(2)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已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协调化解的;(3)其他需要先登记处理再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登记处理的时间不超过二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处理期限的,应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受理案件的,立案庭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下列事项:(1)在审判管理系统立案流程信息表中,完整登载当事人信息、案由、诉讼标的额、诉讼费用交纳或缓交等情况;(2)将诉状、证据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本院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不予受理的,立案庭应当自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不予受理法律文书、诉状等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关于结案、归档的规定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二)分案。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选择建立一次分案或二次分案制度。建立一次分案制度的,立案庭应当根据各审判庭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运用电脑分案软件直接分案到承办法官。建立二次分案制度的,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分案到审判庭;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应当由庭长、副庭长在二日内分案到承办法官、决定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分案当日应当完成电子卷宗移送,分案后三日内完成纸质卷宗移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案后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可以确定、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

  (1)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因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3)其他需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的情形。确定、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或告知笔录应当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

  (三)审理。除巡回审理案件以外,全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实行排期开庭。开庭的信息应当录入审判管理系统。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开庭的信息应当公告。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应当在法定审限内进行。确需延长审限再次开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请批准。审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规定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除外。审判管理系统对审理期限进行自动监控,采取下列方式进行预警、催办、警示:审理天数达到审理期限三分之二的,显示黄色预警、发出催办信息;审理天数超过审理期限的,显示红色警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或庭长批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审批。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报请审批前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登载审理期限变更事由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批准后应当及时录入审理期限变更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笔录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

  (四)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独任法官应当提请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部门法官会议讨论,提出指导意见:(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的;(2)拟判意见与其他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以及本庭过去判决不一致的;(3)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4)案件类型新颖的;(5)庭长认为应当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庭长、副庭长应当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指导:(1)合议庭意见与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部门法官会议的指导意见不一致,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部门法官会议对案件处理存在争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2)刑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2)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二审人民法院拟改判、发回重审的;(4)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部门法官会议、分管院领导提出的指导意见与合议庭原多数意见不一致的,除依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并形成复议笔录。笔录应当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指导,应当制作审理报告,完成诉状、答辩状、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主要证据等材料的扫描上传或录入生成。分管院领导应当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在线签署指导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当按照网上审判委员会系统要求,对会议的申请、排期、记录、制作决议等环节进行网上登载。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或庭长审签裁判文书。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裁判文书审签后三日内完成文书校对,并将裁判文书发送印章管理员进行网上签章。需报结案的,由承办法官、书记员在网上签章后三日内,填录结案信息发送结案管理员;结案管理员审核后点击“结案”按钮的,点击日期即为结案日期。结案信息填录不完备的,结案管理员应当拒绝结案。承办法官、书记员或者其他送达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进行送达。在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采集相关电子凭证作为送达回证,装入纸质卷宗、纳入电子卷宗。

  (五)流转。提出上诉、抗诉(二审)的刑事案件,一审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依法履行送交上诉状副本、抗诉书副本的义务,并将上诉状、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立案庭。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依法履行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答辩状的义务,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办理诉讼费收缴手续,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本院立案庭。移送后收到答辩状的,由一审承办法官、书记员继续送达,并将答辩状、送达回证移送本院立案庭,由本院立案庭负责送交二审法院承办庭。一审承办法官、书记员移送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同步录入上诉时间、抗诉时间、上诉状、抗诉书、答辩状、送达回证、移送函等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移送”按钮移送到本院立案庭。一审法院立案庭应当检查电子卷宗、纸质卷宗是否完备。不完备的,应当要求一审承办法官、书记员补充完整。一审法院立案庭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按照“三级业务”要求,向二审法院立案庭移送电子卷宗;自移送电子卷宗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将纸质卷宗送达到二审法院立案庭。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卷宗后,应当检查电子卷宗、纸质卷宗是否完备。不完备的,应当要求一审立案庭补充完整;完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成立案、分案手续,移送二审审判庭。审查申诉复查案件和审查、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再审案件,需要调取原审案件卷宗的,由承办法官、书记员向本院立案庭提出申请。本院立案庭自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向原审法院立案庭、本院原审审判庭发出调卷通知;自收到调卷通知后二十日内,原审法院立案庭、本院原审审判庭应当将电子卷宗、纸质卷宗送达到调卷立案庭。除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意见》第16、17、18条规定由承办申诉复查案件的合议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作出进入再审的裁定后五日内,将审查申诉复查案件形成的电子卷宗、纸质卷宗连同原审电子卷宗、纸质卷宗送达到本院立案庭;立案庭收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成立案、分案手续,移送再审审判庭。因二审、申诉复查、再审案件调取原审卷宗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退还本院立案庭;在收到卷宗后十日内,本院立案庭应当退还原审法院立案庭、本院原审审判庭。

  (六)归档。在收到二审人民法院退还的原审卷宗后十五日内,原审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整理、补充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发送至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收到申诉复查、再审案件办结后退还的原审卷宗,原审未归档的,原审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十五日内整理、补充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发送至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在复核死刑的法院退还原审卷宗后十五日内或者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原审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整理、补充纸质卷宗,发送至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发送电子卷宗、移送纸质卷宗至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归档期限届满,裁判文书未完成送达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填写《预归档申请单》,载明未完成的送达事项、原因,经庭长、副庭长审批同意后,报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预归档手续。业务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预归档台账,加强对预归档案件的管理。案件预归档后,承办法官、书记员或者其他送达人员应当继续送达。在取得送达凭证后,应当对预归档卷宗进行补充,办理正式归档,并核销预归档台账。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检查卷宗是否达到归档要求。对未达到的,应当拒绝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月统计立案庭、审判庭的归档情况,报送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超期未归档、超期归档案件进行通报。

  七、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节点控制。应把程序、效率、效果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重点环节,注重多样性及可变性。在审判程序的管理上,在立案、分案、审理、裁判、执行、案卷归档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明确各节点的监控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落实科学分案机制,强化节点审判管理,规范结案和归档手续,在审判效率的管理上,要抓好审限跟踪督查措施的落实,切实把好案件的中止、延长案件的审核,加强流程管理通报,努力缩短审理周期,督促所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二)切实强化合议庭职责。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组织形式,合议庭工作机制是否适应需要,能否担当流程管理中的各项职责至关重要。因此,需要着重强化合议庭职责,使合议庭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可以通过组建成员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建立诸如劳动争议、涉外、担保等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除少数案件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独立裁判,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

  (三)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最终目的。应该结合流程管理加强对法庭的考核,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首先,核定各业务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量化岗位目标,通过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按照流程管理的需要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进行修订,使其不断科学、规范。其次,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内部考评机制。通过对结案、超审限率、申诉率、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的考核,从实体裁判和程序操作等方面保证案件的质量。再次是采取案件评查、错案追究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强化对审判权力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分案制度。实行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各合议庭、合议庭每一成员的具体案件数量流水分配案件,以完全避免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官”现象。

  (五)完善审限审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对于有法定事由需要变动的,也需严格执行。审限变动包括审限延长、审限中断以及审限扣除,除对于刑事案件以及依相关规定应由上级法院审批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外,审限变动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但是,当前也存在部分承办人对于一些即将到期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采取虚构案件需要鉴定或案情复杂需调查取证等事实,来取得案件审限的延长、中断或扣除,以避免超审限案件的出现。故建议对于审限延长、中断或扣除,需从条件、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具体来说,审限变动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内,同时,对于需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还需要相关领导的签字批准作为立案庭予以批准的前提,对于需中断审限的,需有相关合议庭的裁定或决定才予以批准。

  (作者单位:重庆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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