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点名报道致海天酱油商誉受损
佛山“酱油门”涉事公司被判改名并赔偿
2012-11-29 08:40: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劲标 孙楠
  11月28日,备受关注的广东佛山“酱油门”案一审落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威极公司被判侵权成立,禁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海天公司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5月22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公司”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产品的消息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媒体上随之而来的不点名报道让公众将质疑目光投向国内酱油企业巨头海天公司。尽管高明区政府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被告威极公司,但由于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威极”字号与海天公司旗下一款酱油产品的商标名称一致,导致媒体仍猜测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为维护自身权益,海天公司于同月30日以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索赔约1000万元。后经补交材料,该院于6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该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针对两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商标权与企业字号冲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对“威极”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依现有证据,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威极公司将原告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牌和厂牌上使用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天公司诉请赔偿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威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655万元。

  ■法官说法■

  用他人商标做字号构成侵权

  判决后,主审法官郑正坚针对该案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首先,在广告牌中使用企业字号“威极”是否构成侵权。郑正坚说,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上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中的“威极”二字,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威极公司在其企业厂牌上使用的“威极”二字的字体也明显大于其他字的字体,而且字体颜色为红色,亦明显区别于其他字的黑色字体。由此可见,企业厂牌上“威极”二字相对于其企业名称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突出的标识,构成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

  其次,将他人商标当做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郑正坚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即是否以攀附海天公司的商标商誉为目的;二是该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威极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于1998年2月24日。郑正坚认为,威极公司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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