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导致纠纷多发
2012-12-10 15:42:5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维
  因为1.2米南北距的承包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双福村隔墙而居的两村民冉某和喻某打起了官司并执着到二审,因为他们都有白纸黑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

  换地未换来幸福生活

  1.2米土地引邻里纠纷

  这起争议源自他们与同一人柏某的换地行为。2003年,柏某将自家承包地中的0.16亩换给喻某,未签订换地合同;2008年,柏某将同一块承包地中的0.86亩换给冉某,签订了换地合同。争议的1.2米宽、25米长的土地则都进入了其后各自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本案的承办法官、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钟雨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互换土地在农村很常见,但多半无书面协议,有书面协议的也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标的物不明确、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楚、不约定违约责任等各种问题,而这些都为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极大的隐忧。

  1.2米,看似鸡毛蒜皮,但迄今也扰得冉某不安宁。

  “他们现在还在丢垃圾,说好的水泥板还没有盖。我说过好几次,他家里头都不理睬,我现在过路很麻烦,心里头窝火得很。”冉某一见到回访的法官钟雨锋就诉苦。

  二审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还没有落实。

  冉某所在的桃花源镇,于2008年纳入了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规划,计划3至5年时间全面建成。桃花源镇的村民们的生活也因此开始发生变化。记者注意到,双福村里已经有了零零落落的小超市、饭店等,很多村民都看好时机想要就着园区经济即将腾起的便利而做些小生意。

  冉某的换地也与此有关。她和喻某换地,就是为了能够在更靠近园区的地方建房居住,从而可以就近做些小生意。

  可是,2010年盖起三层小楼的她至今还未住进去。令她纠结的是她的新房南侧与邻居喻某围墙之间1.2米的地方。喻某认为这1.2米处属于自己承包地范围,在墙角挖洞将自己家的污水排出,还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墙角。

  几经交涉未果,两家也时常争吵,最终冉某将喻某告上法庭。土地是谁的,给法院出了难题。因为1.2米均在各自承包经营权证中确定的承包地范围内。

  在二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喻某享有这1.2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喻某应在争议1.2米地块下挖掘排水道并加盖水泥板,双方均不得在此排污、堆放杂物、修建任何建筑物。

  记者看到,实际争议的1.2米边界靠近喻国祥家高2.2的水泥砖石围墙边,喻家在墙角挖了通道加装水管来排污。墙角的装修和生活垃圾还未清理是事实,但倒也不妨碍冉某一家通行。

  换地多无协议

  关键看人是否耿直

  “这种换地现象在村里相当普遍,有的有协议,有的则没有,关键看人耿不耿直”,双福村村长张某说。

  张某坦言,因为村中土地总数很大,所以他对于地界的具体情况并不很清楚,“各块土地的原始地界各家各户自己知道,每年因换地变更的数据,由各村组组长统计后统一交村里文书复核。

  记者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记都靠村民自己填写,村干部不会进行一一核对和审查。张某表示,通常换地不会有纠纷,只有在盖房子和征地的时候,利益冲突才会浮出水面。

  张某的说法得到了重庆市酉阳法院法官徐锒的证实。徐锒表示,近年来,农村承包地互换速度明显加快、规模明显加大,随着各地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建设用地需求增加致使土地增值,部分农户受利益驱动反悔原已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从而要求终止互换协议,取回原互换地或直接要求领取征用补偿款等,这种违背意愿损害另一方农户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侵权现象较多。

  农民认为是个人行为

  发包方同意标准难定

  钟雨锋告诉记者,很多换地未按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致使发包方对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情况无法掌握,而签订承包合同也仅仅是凭农户自己陈述。土地是自家物业,换地是个人行为,这种观念在村民心中根深蒂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规范导致类似案件时有发生。

  而即便是经发包方同意,在司法审判中对此的认定目前还存在分歧。重庆四中院不久前完成的《关于近三年审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进一步规定,辖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掌握标准亦不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以组长或村委会主任的签字同意视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另一种意见认为,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农户代表通过。但是以上标准均存在瑕疵,由组长或村委会主任行使审查权,可能会出现流转合同审查不严、土地随意流转等情形;在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形下,“须经2/3以上村民同意”在客观上又难以实现。

  遇到双方的承包合同载明的承包地均包含同一块土地的情况,钟雨锋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在处理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适用合同登记在先,合同生效在先,合同占有在先的原则处理。喻某与柏某互换土地在先、互换合同(口头)在先,冉某与喻某互换土地在后,所以由喻某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充分考虑相邻一方对他人土地所享有的通行权,本着和为贵的基本理念,协商解决了影响双方利益的所有问题。

  重庆四中院法官王勐视则有更进一步的想法:一是比较双方持有的权利凭证。如只有一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将权属确认给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二是在双方均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审查农户主要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将权属确认给以耕种土地收获为主要生活保障的一方;三是在双方均以耕种土地收获为主要生活保障的,要进一步审查双方农户内部现有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数及现有土地的数量,计算现有人均土地数量,将土地权属确认给人均土地量较少的一方。

  因耕种换地更易起纠纷

  用于建房的换地协议因固定物业的存在而得到保证,但是因耕种换地的则不一定能够成立。

  同是在酉阳县,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纠纷。家住酉阳亮垭乡桥塘村的杨某与罗某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地耕种,未约定土地轮换期限。因自然地理原因,罗某从杨某处换来的地日益肥沃。杨某决定换回土地却遭罗某拒绝。罗某则认为本来是换地不是换耕,协议一诺千金不得反悔。杨某则坚持当初不是换地而是换耕,口头协议无效。双方对土地轮换期限也发生争议。

  后经酉阳县法院调解,最终确定口头换地协议无效。酉阳县法院民一庭庭长石波介绍,“互换”和“互耕”,从形式上看并无差异。但在法律视角判断,则关键要看双方交换的是承包地的用益权还是处分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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