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以贵溪市检察院对非法传销活动快捕为背景
2013-01-08 09:17: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毛宇伟
  二〇一二年,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非法传销活动而涉嫌犯罪的14件64人全部予以批准逮捕。相比近五年来,2008年非法传销案件1件1人,2009年2件6人,2010年和2011年为0件。办案人员深刻分析此类案件后发现,与以往不同,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动态、新特点。

  首先,非法传销组织开始由一二线特大城市向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转移。刚开始兴起时,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选择一线发达城市,比如广州、深圳、上海,因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多,易于发展下线成员,并易于隐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当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并被世人皆知其危害性时,当地政府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导致传销组织无处藏身,只好撤离这些地区转移至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但选择城市的前提还是没有变,即这个城市流动人口多,当地政府不易发现。

  其次,非法传销组织的触角从城区延伸到了乡镇农村。从贵溪市查处的非法传销活动发现,传销组织不仅仅局限在城区活动,还把“窝点”发展到乡镇农村。因为乡镇农村往往警力有限,传销组织的活动难于被发现,相对在城区活动安全的多。

  再次,被处理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是中下游的底层传销人员,中上游的组织“头目”不易发现。这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有关。首先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联系。受骗者入会后,传销团伙头目还对他们进行精神和出入控制,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其行为外,还迫其层层发展下线,诱惑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所以,从其管理和活动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其次,活动更为隐蔽。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棋子,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联系、单线联系,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也以付现金为主,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等方式交易,但是一般不会留下任何手续和凭证。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人员组织结构,是部门之间相互隔离,人员和经营管理更加严密。

  最后,受害人以年轻人居多,并且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员有低学历向高学历转化的趋势,大学毕业生加入进来就说明了这一点。

  虽然近年来各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频频告捷,但是通过对以上新特点的分析,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把握非法传销活动的新动态,及时采取新措施应对当前“打而不死”的非法传销活动。

  第一,加强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传销人员一般非本地人,他们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者十几人租房而居,授课传经也是也是几十人集合在宾馆、租房等场合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时间性。这就要求区民警和乡镇派出所民警除了加强日常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登记、排查、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以入户调查为主要形式,坚持对出租房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清查,一旦发现疑点,及时采取措施。此外,政府还应组织出租房业主学习法律法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处的业主加大训诫和处罚力度,全方位堵塞传销活动生成的渠道。

  第二,区别对待传销人员,做到依法准确处理各类传销人员。本着“依法严惩组织、策划者,摧毁传销网络,教育挽救广大受害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组织者,多次参与传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对于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要进行教育,并及时遣散,对于执迷不悟的顽固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对于传销的下线参与人员,还是应当根据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第三,完善刑事法律,用刑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非法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成本。

  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作了关于直销、传销概念如何界定的规定;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是对日益昌盛的非法传销活动有力回应和打击,使得今后在处理非法传销活动时有理可据、有法可依。作为一线的公、检、法各部门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预防为主。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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