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法院:“小案”点点滴滴暖民心
2013-03-26 09:0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海频道 | 作者:杨佳 潘俊秀
  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星岛湖人民法庭位于合浦县星岛湖乡,法庭小楼掩映在农家小院和绿油油的菜地之间,如非小楼上“人民法庭”的字样,我们很难将其与一般的农家小院相区分。而在辖区的群众眼里,这里却再熟悉不过,因为这里住着老黄——一个与大家相处了25年的“老邻居”。

  老黄全名黄振才,中等身材,其貌不扬,每天忙碌地穿行在乡间小道上。如果不是一身法院制服,我们真的难以将他和影视剧里坐堂问案的法官联系起来。而他的正式身份正是合浦县人民法院星岛湖人民法庭庭长,同时还是法院系统里的“调解能手”、“全区法院办案标兵”。

   2012年10月15日,午休时间,老黄又如往常一样翻起了案卷,准备着下午的开庭,而这即将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案子却让一向笑脸迎人的老黄心情沉重。虽然老黄在人民法庭工作了25年,大大小小的案件都办过,但手头上的这桩案子却着实让他感到吃力。

  原来下午预备开庭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背后却隐藏着曲折的情理。2011年1月26日早上,悲剧悄然发生,在北海市某鸽业公司设在星岛湖乡的养鸽基地工作的劳某刚上班就晕倒在办公室门口,随后,被其妻子张某等人送往合浦县星岛湖乡卫生院,后又转院到合浦县红十字医院、浦北县张黄医院救治,但因病情严重,劳某最终撒手人寰。2011年6月28日,张某向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故发生时劳某与北海市某鸽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14日,张某又就劳某死亡一事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认为劳某病故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向张某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通知书。之后,劳某的妻子张某、母亲钟某于2012年7月向合浦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海市某鸽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救助费等共计10万元。而老黄正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下午三点,庭审如期进行,但不出老黄所料,第二次庭审跟上次庭审一样艰难。原告及被告的法人代表均未到场,各自委托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合议庭组织调解,双方代理人又以不能代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为由使得调解告破。案件逐渐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劳某的死难以认定为工伤,原告部分诉求与工伤不符;另一方面,劳某去世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法律和道义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简单根据法律一判了之,丧夫失子的两位原告在感情上势必难以接受,即便就此结案,也会留下一个“事难结、人不和”的局面。

  2013年1月2日,正值元旦假期,老黄的一个电话终于迎来了案件的转机。

  原来从第二次开庭效果不佳开始,老黄就果断决定将纠纷的解决寄望于庭外调解之上。随后几个月中,由于原告钟某年事已高且远在浦北,原告张某打工在外,被告法人代表业务繁忙等事由,老黄一直未能将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协商解决该纠纷,唯有不断地通过电话为双方释法析理,反复作双方的思想工作。

  该案迟迟未能解决一直让老黄如鲠在喉,元旦假期中,老黄抱着再努力试试的想法又一次拨通了被告法人代表的电话。功夫不负有心人,也许是被老黄的执着所打动,也许是出于早点解决纠纷的目的,被告终于松口,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3万元补偿金。另一方面,原告张某也同意了被告的方案,愿意调解解决该案。但案件到此仍有问题没有解决:远在浦北农村的另一原告钟某因为沟通不便还不知道调解方案。

   2013年1月4日,节后上班第一天,乍暖还寒。一大早,老黄就与同事驱车前往张某在北海的住处,按约定由张某带路前往浦北征求原告钟某对调解方案的意见。而其间,又发生了一个让老黄和同事啼笑皆非的小插曲。

  虽然已经电话沟通多次,但初次见面,张某对老黄一行却疑虑重重,甚至不确定来者是否真的是法官。虽然老黄身穿法院制服同时出示了工作证,但张某仍坚持“给家里打电话问问”。针对张某的疑虑,老黄通过电话跟张某的家人道明了身份和来意,同时将案件过程情况反复释明,张某终于在家人的确认下坐上了法院的警车。上车后,张某却显得更加警惕,每驶进一个路口都要询问“这是哪儿”、“你们没有走错路吧”……面对张某的警惕老黄一行不禁无奈苦笑,经过又一番耐心的劝解,张某终于打消了疑虑,积极配合老黄前往浦北寻找钟某。

  经过4个多小时颠簸,老黄一行抵达了原告钟某的住所地,经历一番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钟某终于同意了张某与鸽业公司的达成的调解方案。

  待做好调解笔录,办齐手续已经傍晚7点,老黄一行终于踏上了归途。待将张某和随案书记员送回家已是深夜10点多,而老黄自己却还奔波在回家的路上,但此时的他已经卸下了心中的一块大石头。

  2013年1月5日,早上九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又出现了老黄的身影。前一日奔波的疲惫稍减,老黄的脸上又溢满了笑容。

  不多时,张某和被告的负责人也相继出现。原来在达成协议时,由于原、被告要求在法院主持下在北海市选址当场履行。出于各自的考虑,双方均不愿到对方的处所履行协议内容,老黄遂提出折中之策——在北海市中院进行履行。一切都很顺利,半小时后原告张某就拿到了被告支付的补偿款3万元。至此,这起法律关系简单却波折重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解决。

   沿着时间的脚步,我们重温了老黄办理一桩小案的点滴。困境前的坚持、细节上的付出,令我们在平凡的工作中收获了感动,在大量而琐碎的事务中找到了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真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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